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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副主任:“执行难”是伪命题,应寻找法律救济渠道
“大量执行案件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承受了难以承受之重,这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引起高度关注的法治领域重大问题。”昨(18)日下午,按照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工作日程,各代表团分组审查法院工作报告。在阿坝州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阿坝州委书记刘作明说,大量难执行的案件集中在民商事案件中,不应该笼统地说执行难。执行难是伪命题,关键是要克服“难执行”,思考和寻找不能执行案件的法律救济渠道究竟在哪里,建立起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机制。
“不叫执行难,应该叫难执行”
前不久,最高法对全国法院系统部署了新一轮解决执行难的行动。刘作明说,执行难是长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法院工作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执行难、经费保障难等问题。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立案难特别是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国家从顶层设计降低了诉讼门槛,立案登记制推行后也得到有效解决。取证难的问题,随着强制证人到庭、“谁主张谁举证”、强化当事人诉讼证据保全意识等措施的实施,也逐步得到解决。经费保障难的问题,也随着国家的重视和加大投入得到有效化解。
但是,执行难问题,为什么一直没能得到有效解决?刘作明说,国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为了解决执行难,不断地发展出独具特色的保障系统,例如单设执行机构,高规格配备人员,增加编制、划拨经费,建立自上而下的执行工作协调机制等等。但如今执行难的问题再次出现。“我曾从事多年司法工作,关于执行工作的各方面投入力度都非常大,为什么执行还难?”刘作明说。“我个人看来,执行难是个伪命题,不叫执行难,应该叫难执行!”刘作明说,在法院办理的所有案件中,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因为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即按照判决执行刑罚,只有一部分附带的民事诉讼难以执行。而在行政案件中,公民起诉国家机关,如果公民胜诉,即由国家机关执行法院判决,改正其侵权行政行为;如果公民败诉,即判决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案件自然终止,也不存在执行难。所以,大量难执行的案件集中在民商事案件中,从依法规范社会关系的角度看,笼统地说执行难是有问题的,这是法治建设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法院承受了难以承受之重”
刘作明认为,一部分案件难执行,其他的都应该是执行的。难点就在民商事案件中的侵权赔偿这一块。“要研究怎么克服难执行的问题,比如倡导依法给付、主动给付,而不光是强制执行。”从世界范围来看,即便是民商事侵权案件,在给付问题上也不是靠强制执行,而是协助执行。当事人主动履行、主动和解、主动给付比例越高,说明司法效能越强。
他提到了法院工作报告中的两组数据:一组是2016年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新收242775件,同比上升26.57%,执结239134件,同比上升33.3%。另一组数据是,全省法院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结14万余件,而从结案方式来看,终结案件11万余件,约占50%;强制执行2.3万余件,不到10%;和解7500余件,约占3%;自动履行4700余件,仅2%;其他8万余件,占比约35%。
刘作明表示,综合分析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法院收案和结案的比例很高,中间仅仅相差3000件左右。但是结案的方式不同,近50%的案件是终结,换一个说法就是这些案件无法执行。而在总量约24万余件的执行案件中,只有15%左右是实际执行了的。“所以说,难点就在于大量的执行案件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承受了难以承受之重。”刘作明认为,这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引起高度关注的法治领域重大问题,需要从深层次去思考,如何建立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机制,不能执行案件的法律救济渠道究竟在哪里。(原标题为《执行难是伪命题 关键是克服“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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