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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姐弟坠楼案”:本案没有从犯,理应双死刑!
死刑!双死刑!
备受公众关注的“重庆姐弟坠楼案”等来了一审判决。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两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11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两名只有1岁和2岁的幼童从15层高楼坠亡,在坠亡现场痛哭、撞墙、抓破脸的孩子父亲张波,最终被警方认定为凶手,女子叶诚尘也涉案被捕。
杀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直接动手行凶杀人的是张波,而一直出谋划策、催促杀人的是叶诚尘,一个动手,一个动脑。两个人到底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承担多大责任?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这是本案的争议点。
张波与叶诚尘合影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还规定:“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在这起犯罪中,如果一方被认定为“从犯”的话,就可能逃脱死刑的严惩。
一审法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张波积极参与共谋,直接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行为;叶诚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催促张波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法院由此认定,叶诚尘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于是法院没有区分本案的主犯和从犯,共同适用 死刑。
本案没有认定从犯,而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双主犯”,彰显了司法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从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等角度做出严谨认定,两者对杀害两名幼儿的罪行作用相当、地位相当,一体适用死刑。叶诚尘虽然没直接杀人,但是她一手促成杀害亲子的犯意的形成,一再催促、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
张波虽然是在叶诚尘一再催促下看似“被动”地杀人,但张波是成年人,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完全有起码的认知能力、责任能力,仅仅是女友“不接受前妻的孩子”就要去杀害亲生骨肉,“虎毒不食子”,张波已毫无人性可言,死有余辜。
就像一审判决里所说的:“二被告人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019年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在这起引发人神共愤的杀害亲生子女案当中,两名被告人不顾人伦,为维护自己畸形的恋情,竟然将黑手伸向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两名幼儿,以极其凶残的高坠方式杀害亲生骨肉,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张波亲手杀害儿女之后,在坠亡现场的痛哭表演令人作呕,从侧面表征其主观犯意之深。
两被告人都达到了死刑犯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法定标准,双双被定死刑,维护了死刑的必要性、严肃性、正当性,告慰了天堂里的孩子,弘扬了人间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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