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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避免营利性民办学校过度逐利,从而影响学生利益
“营利性学校是这次分类改革之后第一次出现的学校类型,所以中央对分类后如何规范营利性学校的办学、保证其办学质量及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1月18日上午,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介绍了《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的相关情况。
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介绍,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比上年增加253.95万人。
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是此次《意见》的主要内容之一。“简单讲就是六个字,禁止分配原则。可以分配的是营利性的,不能分配就是非营利。”对于二者的界定,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给出这样的解释,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结余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毕业证与其他学校一样
针对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配套文件《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需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有记者问,如果营利性学校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学生的学籍或毕业证书,要怎么写?谢焕忠回应称,不管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我们与工商部门有关方面达成了共识”,学生的毕业证、其他学历证明与其他学校是一样的,不会给学生毕业证上写某某有限公司毕业的。
两类学校用地政策不同
郭春鸣称,营利性学校是此次分类改革后第一次出现的学校类型,中央对分类后如何规范营利性学校办学、保证营利性学校办学质量以及加强监管。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总的要求就是避免营利性学校的过度倾向,即过度逐利从而影响到学生的利益。”
谈到国家对于两类学校差别化的扶持,郭春鸣认为此次改革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对非营利办学的导向,“在收费方面,营利性学校可以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郭春鸣指出,在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学生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方面,国家对于两类学校都给予扶持;学校用水、用电、用热等方面实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价格政策。不同则在于,非营利学校在税收优惠和用地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按照政府划拨的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学校在用地方面需要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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