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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收买智力残疾女子者:理当让公众信服

2021-12-28 08: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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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若曦

一起“75岁男子600元收买被拐智力残疾女子,检方不起诉”的案件引发舆论质疑。

据媒体报道,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一男子崔某某以600元收买一名智力残疾三级的女子。三天后,女子被家人解救。崔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时年满75周岁,不阻碍对被拐卖妇女的解救,魏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用600元买一个智力残疾女子,案发后却获得了检察机关不起诉这一宽大处理。这样的处理,自然会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人们对此大惑不解。要知道,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者也可能构成犯罪,为何收买一个“大活人”就可以承担如此轻缓的违法成本?

其实,当地检察机关对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上可知,收买妇女、儿童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果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收买妇女儿童行为作出轻缓处理,是有一定社会背景的。一般来说,单纯的收买比贩卖、拐卖行为危害更小,所以量刑也更轻。以收买儿童为例,大量收买儿童的家庭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而是力尽所能地抚养教育。此外,游走于边缘地带的民间非法送养和非法收养很普遍,一些父母基于各种原因将不愿抚养的婴儿送给他人“收养”收取适当的“奶粉钱”、“辛苦钱”。

也就是说,如果严厉惩戒收买妇女儿童行为,会使一些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遭受严厉处罚,陷入矫枉过正的尴尬境地。

当然,从轻处理的对象只是单纯的收买妇女儿童,且没有阻碍解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虐待、性侵、非法拘禁、侮辱、再次出卖等行为的,则应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数罪并罚。

回到本案,再根据“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法规定,魏县检察院对收买智力残疾女性的行为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不存在太大法律障碍。

但不可否认的是,舆论对该不起诉决定存在很大争议,也说明相关部门的处理可能并非完美无瑕、无可挑剔。

崔某某收买的智力残疾女子并非是女子家人自愿将其“送养”或者“嫁给”崔某某的,而是其他人拐卖之后贩卖给崔某某的。这与那些基于抚养,养育目的收养亲生父母“送养”儿童行为有着本质区别,社会危害也较大。已经75周岁的崔某某为何要收买该女子?该女子在崔某某家待的几天是否受到了侵害?崔某某在事后是否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这些问题也是舆论所关心的。

案发后,3名“人贩子”将600元退还给了崔某某,这一情节也不符合法定程序。收买智力残疾女子的600元属于赃款,既不应该由“人贩子”获取,也不该由收买者享有,而应依法追缴。当地检察机关任由赃款退给崔某某的做法显然极不妥当,这就相当于收买行为人没有任何损失,如果收买得逞,可以多一个家庭成员;如果事发,则钱财如数奉还,无任何风险,连缓刑也不用承担,相当于没有犯罪。

总体来说,当地检察机关对该事件的处置并非完全站不住脚。舆论当然不能干预司法,但舆论和公众却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这也是实现司法与民意互动,尽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让公众相信司法,信任法律的应有之义。

当地检察机关对崔某某不起诉事件中,显然还有一些细节做的不够到位,不够完美。如果其能够对焦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疑点全面翔实地调查此事,并向社会全面展现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相信能够廓清疑虑,减少隔阂。毕竟,智力残疾女性是更应被善待的人,她们的利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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