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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案再现无期案例:河北男子请人从香港代购被判走私武器
王金忠坚持为儿子王引鹏申诉。王引鹏因在淘宝上请人从香港代购仿真枪,并将自己买的仿真枪转卖他人,2016年3月31日被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犯走私武器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与此同时,曾为王引鹏代购仿真枪的两名淘宝卖家,也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刑。
王金忠认为儿子被判得太重了,“儿子是个军事爱好者,一直认为那是玩具枪、仿真枪,也没有拿去违法犯罪”。他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2016年7月14日,河北省高院驳回了他的申诉,认为申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6年8月,他和律师向最高法递交了申诉材料,并于2016年12月7日再次向最高法邮寄了补充申诉材料,目前仍在等待结果。
淘宝上请人代购仿真枪,买家、代购者均被判走私武器罪
现年33岁的王引鹏原是秦皇岛一家公司的职工,因涉嫌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批准逮捕。
终审判决书显示,2014年4月16日,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接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移送案件称:天津机场海关对寄自香港的6个邮件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邮包均申报为“机械样品”,实货为仿真手枪零件18件(可组装成3支手枪),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为枪支。秦皇岛分局接到案件后,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王引鹏抓获,并在其住处起获枪支29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引鹏通过淘宝网的3名香港代购(其中两人为张海静、刘文杰,另一人真实身份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采取从香港直接邮寄入境或刘文杰携带入境的方式,共计走私疑似枪支23支,其中16支经鉴定为枪支。
据王引鹏称,2005年上班后,他开始喜欢上了仿真枪支,平常喜欢上一些枪械论坛网。在保定的义乌小商品城和秦皇岛太阳城的摊贩处买过玩具枪、仿真枪。后来他通过网上论坛知道了香港的仿真枪便宜,就通过淘宝的香港代购询问是否能够代购仿真枪。
判决书显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王引鹏通过淘宝网联系到专门从事香港代购的淘宝卖家刘文杰,代购9次。王引鹏通过支付宝付给刘文杰枪款、代购费和运费,最开始,刘文杰将枪支随身携带从深圳皇岗福田口岸入境,再用快递邮寄至秦皇岛王引鹏单位。
但在2014年1月3日,刘文杰帮王引鹏代购型号为“G27”的手枪1支,通关时被深圳海关查扣。据刘文杰称,海关“说违禁品,把模型枪没收了,让我签了处罚书,叫我以后不要再带了”。之后,刘文杰直接在香港通过香港邮政,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邮寄入境至王引鹏单位。经鉴定,刘文杰所代购的仿真枪中,12支为枪支。
法院还查明,2013年11月,王引鹏通过淘宝网联系到专门从事香港代购的淘宝卖家张海静(淘宝旺旺名:80后的柚子花),代购2次。王引鹏让张海静将枪支拆解,伪装包装,伪报品名为“灯箱配饰”,分多次通过香港邮政邮寄走私入境至王引鹏工作单位。
2015年9月1日,河北省秦皇岛中院就上述事实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引鹏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刘文杰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海静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转卖仿真枪被判非法买卖枪支
根据王引鹏的供述,他一共买过43支仿真枪,其中有1支,刘文杰通过深圳皇岗口岸的时候被查扣了,最后到手里的一共是42支。后来他卖给别人10支仿真枪。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12月30日和2014年2月5日,王引鹏出售给刘某(QQ名为“风之眼“)3支疑似枪支,型号为“MP9C”、“PPQ”、“G27”,共计得款5100元人民币。买卖双方在秦皇岛火车站交易,钱款当面付清。2014年5月10日,侦查人员在刘某办公室及家中查获型号为“MP9C”、“PPQ”、“G27”及其他疑似枪支共20支。20支疑似枪支中,“PPQ”经鉴定为枪支。此后王引鹏还通过淘宝二手交易等方式6次转手仿真枪,经鉴定共有7支为枪支。
一审法院还查明2005年10月至2007年11月,王引鹏在保定市、秦皇岛市两地分多次购买共20支疑似枪支,经鉴定其中4支为枪支。据王引鹏称,这些仿真枪是他从保定军事模型摊位,卖玩具的店铺,秦皇岛的玩具枪摊等处买的。
一审法院认为,王引鹏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1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一审宣判后,王引鹏和刘文杰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院。王引鹏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对王引鹏量刑过重,本案并无一人因枪致伤,也没有发生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显失公平。王引鹏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其始终认为购买的是玩具枪。此外,王引鹏非法买卖的枪支为7支,原判对其2005年至2007年购买的枪支不应按现行标准鉴定,而应按照之前的旧标准进行鉴定。
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一篇题为《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的论文指出,根据此前枪支认定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
刘文杰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据采纳的枪支鉴定意见缺少复核步骤,不合法,应重新鉴定。刘文杰只是代购人,并无报关义务,其行为发生在香港,属合法行为。即使构成犯罪,刘文杰不以牟利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主观恶性小,所有枪支均已被追缴,没有流入社会,原审法院对其未充分考虑从宽处罚情节,量刑过重。
二审4支枪支由非法买卖转为非法持有
河北省高院审理认为,据王引鹏供述,其知道仿真枪是不能邮寄进内地的,为避免海关发现,邮包上也不能写真实的物品名称,王引鹏知道刘文杰为自己代购的枪被海关查扣后,仍让刘文杰按其要求将代购的枪支拆散后邮寄入境,故王引鹏明知自己所代购的是枪支,仍通过邮寄或让人携带的方式入境,其行为符合走私武器罪的构成要件。
河北省高院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引鹏于2005年至2007年多次非法购买4支枪支的事实,除王引鹏供述其系在保定、秦皇岛市两地分多次购买所得外,无其他证据印证,但王引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于案发前一直持有该4支枪支,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河北省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也认为,王引鹏另外4支枪系2005年至2007年从保定、秦皇岛两地分多次购买,只有王引鹏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该4支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均未超过4焦耳/平方厘米,按照王引鹏购买时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宜认定为枪支。故一审判决认定王引鹏购买该4支枪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对于刘文杰的上诉理由,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判采信的四份枪支鉴定意见除有鉴定人员签字外,还有鉴定机构的授权人签字,鉴定程序并无不当,刘文杰按照王引鹏的要求从香港代购枪支后邮寄入境,尤其是其在给王引鹏代购枪支进境时被海关查扣后为逃避海关检查,仍按王引鹏的要求,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非法邮寄枪支,其行为符合走私犯罪的特征。
2016年3月31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王引鹏、刘文杰、张海静为逃避海关监管,在明知枪支属违禁品的情况下,采用伪报品名手段采取邮寄或携带方式将枪支带入境内,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武器罪。王引鹏还将所购买的枪支非法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王引鹏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河北高院认为,在王引鹏与刘文杰及原审被告人张海静共同走私武器犯罪过程中,王引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文杰、张海静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文杰、张海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河北省高院认定,王引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6支、刘文杰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2支、张海静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3支。王引鹏非法买卖枪支7支,非法持有枪支4支。
最终,河北省高院驳回了刘文杰上诉,判决王引鹏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判决太重,坚持申诉”
王引鹏的父亲王金忠告诉澎湃新闻新闻,儿子王引鹏是个军迷,一直认为自己买的仿真枪玩具枪。他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认为本案中所指控枪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本案中的枪支不具有杀伤力,判决认定王引鹏犯走私武器罪属定性错误等。
2016年7月14日,河北省高院驳回了王金忠的申诉,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王引鹏犯走私武器罪并无不当,此案所认定的枪支均经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鉴定结论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王金忠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诉,他和王引鹏申诉阶段的代理律师杜新月称,2016年8月向最高法递交了申诉材料,至今还未有结果。
杜新月认为,王引鹏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意识,仅仅以个人爱好,收藏为目的而购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全都认为所购买的是模型枪,仿真枪。王引鹏没有主观走私武器的犯意,也就没有犯罪的动机,同时没有持有枪支的故意,也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枪支,主观上不具有买卖枪支的故意,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杜新月还认为,王引鹏并没有拿着购买的仿真枪违法犯罪,也没有将仿真枪卖给犯罪团伙或有犯罪前科的人,王引鹏自身也没有违法记录。其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
杜新月还提出,广州白领冯昕走私入境并售卖的34支仿真枪被鉴定为枪支,他同样被判犯走私武器罪,但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冯昕案判决书显示,深圳中院认为,冯昕走私34支仿真枪入境的行为,本应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处罚过于严厉,罪刑不相适应。
杜新月认为,王引鹏经过鉴定走私枪支是16支,却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为“同案不同判”。在再审申请书中,他申请最高法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王引鹏无罪。王金钟告诉澎湃新闻,如果最高法再次驳回申诉,他将向最高检申诉,“判得太重了,要坚持申诉,小孙女才4岁,家都快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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