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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偷猎者误杀案未必是“过失杀人”一罪

 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2021-12-26 10:1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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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12月18日晚,湖北鄂州一名女子躲在湖边草丛被偷猎者误当野猪射击,事后埋尸50公里外荒野工地。教科书里常讲的“误杀”案真的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

据死者儿子称,事发当晚其母陪父亲到湖边捕鱼,母亲留在岸上观望。当晚湖边突然有辆车驶过来,其母误以为是打击非法捕捞的执法队员来巡查了,遂躲进旁边的草丛中。因为自2018年1月1日起,湖北省的梁子湖鄂州水域永久性全年禁止生产性渔业捕捞了。

不过,车上下来的数名男子不是执法者。他们是从鄂州周边而来,吃完晚饭后,邀上熟悉地形的本村村民,准备偷猎打野猪。因为近年来,当地生态环境变好,野猪在夜里频繁出没,还危害庄稼。偷猎者将躲在草丛中穿着黑色上衣的吕女士当成了猎物,有人扣动了扳机,“子弹”射中吕女士。发现打的是人后,偷猎者也慌了神。经过一番心理斗争,他们竟然将吕女士抬上车,埋尸50多公里外的一个工地上。12月21日,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两天后最后一名嫌疑人也在广州家中被警方带走。至此,案件告破。

而问题也接撞而来,打猎者的枪哪来的?“子弹”射中吕女士后,吕女士当时死了没有?如果没死,他们为何没有送医急救?案发后拖走埋尸,这是不是又犯新罪了?这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本案时不能无视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类似错把人当动物猎杀的误杀案件,一般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是没有争议,假如夜里天色虽然昏暗,但打猎者还是应该有注意义务的,开枪时尽到了识别和注意义务没有?至少要确信被打的对象的确像野猪。再者,当时几个人在场,有没有人提醒那可能不是野猪,如果有人提醒还要开枪,性质未必是过失了。

而且,在误杀案中,一般不存在共同故意犯罪,但如果开枪者是几个人商量后的结果,那就不排除共同过失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虽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要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不排除商量者都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持枪和开枪人无疑担责最大。

不仅如此,还有一种可能,如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被枪击到时并未死亡,而是后来被拖走埋在土里窒息而死,或者因为不及时抢救导致的死亡,那案件就可能演变为故意杀人了。由过失致人死亡,到故意杀人,刑事处罚将严重得多,故意杀人一般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该案还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的问题,涉案枪支平时由谁持有,谁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这样可能有的嫌疑人涉嫌构成两个罪。当然,如果涉案枪支是借的,那短暂持有几小时并不构成独立的犯罪。则由出借枪支者承担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埋尸行为同样值得研究。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即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受害者尸体受到毁坏,还涉嫌这个罪名。即使不构成本罪,在量刑时埋尸也应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这本是一起非法狩猎引起的误杀案,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过失开枪伤人后,如果发现被害人尚未死亡,这个时候本应该及时救治,即使没有救活,那也是过失致人死亡,万不可毁尸灭迹。

所以,嫌疑人最佳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案发后及时报警,并救助被害人,这样即使被害人死亡,不仅可以认定较轻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还可能构成自首,也易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责任编辑:沈彬
    图片编辑:乐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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