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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旧房改造(上):社会住宅如何促进社会融合

张恺/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2017-01-12 12:2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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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住房矛盾,我国从1999年开始全面推广“廉租房”制度。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性住房的补充主要依靠大型居住社区建设,以上海为例,目前两批共38片大型居住社区基本上均位于郊区,原来居住在城市中心的低收入家庭大规模转移到郊区,给城市中心原有的社会结构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同时,是不是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护城市中心原有的居民结构?公共资源在旧城更新领域的投入究竟有哪些不同的可能性?法国的社会住宅制度及其与旧房改造的挂钩机制,以成熟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可贵的借鉴。

巴黎市计划近10年内对1000处旧住宅进行改造,这些旧住宅大多建于19世纪,在很长时间内未能得到维修以至于房屋状况迅速下降,并影响到居民的健康,或者内部空间格局已经不适合居住。这类住宅以19世纪建造的公寓住宅为主,除了质量差,其中的住户也集中了大量非法移民和社会底层人群,潜藏着各种社会问题。因而巴黎市政府决心“根除”不卫生住宅,很大程度上是想解决社会问题。要想了解旧房改造,需要首先了解法国的社会住宅体系。

法国社会住宅体系的特征

“社会住宅”概念在法国的提出是在1889年,源于资本家为工人建造的福利住房。在这一年世界博览会之际,召开了“工人住房状况国际会议”(Congrès International des Habitations Ouvrières),并第一次提出了“廉价住宅”(HBM: Habitations à Bon Marché)这一名词,开创了法国社会住宅的历史。

目前,法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有大约30%被投入各种类型的住房补贴,全国共计约有350万套社会住宅,其中55%由公共机构管理,45%由私营企业管理,绝大多数以出租的形式使用。超过一半的社会住宅建成时间为20~40年,有1/4的社会住宅位于“城市敏感区”(ZUS: Zones Urbaines Sensibles)内,比如历史保护区、自然环境保护区等。

从1980年代开始,法国社会住宅每年的增长量为4.5万~5万套,增长速度约为15%,但这一速度远跟不上居民申请量的增长。早期社会住宅设立的门槛很低,直到1980年仍有80%的法国家庭有资格申请社会住宅;现在,这一比例虽然随着申请门槛的提高而下降,但仍然无法提供足够的房源。社会住宅的居民特征也从中产阶级转变为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家庭,这部分家庭的社会上升机会有限,大多不得不长期租住社会住宅,从而使社会住宅的流动性降低,政府提供社会住宅的压力更为增大。

人人有“住房的权利”已被写入法国宪法,表明国家对住房问题的关注在近年来达到一个新高潮。2000年的《社会团结与城市更新法》(SRU: loi Solidarité et Renouvellement Urbains)规定,每个人口超过两万人的法国城市中,必须有20%的社会住宅。这一比例的提出,是为了将社会住宅由大城市分散出去,加强各地区居民结构的多样性。

巴黎申请社会住宅的家庭比重(2012年)资料来源:Faire une Demande de Logement Social[R/OL]. Paris: Maire de Paris, (2012-12-21)[2014-06-11]

社会住宅的产权形式

发展到今天,法国的社会住宅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体系十分复杂。从普遍认知的狭义角度而言,社会住宅为公有产权,类似于我国的公房。但从广义的角度而言,社会住宅既可以由政府委托国有企业统一建造管理,也可以由私营公司依靠国家补贴建造并在一段时间内出租,甚至由私人业主依靠国家补贴维修并在一段时间内出租,因而在产权上有公私之分,其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也不同。

公有产权是社会住宅产权形式的主体,其来源一部分为政府收购的旧房,另一部分则为新建住宅。以巴黎为例,前者占40%,后者占60%,从发展趋势来看,前者的比重正在不断加大。其中,收购社会住宅以套为单位,也就是在一幢普通的公寓楼中,很有可能有一部分是社会住宅,另一部分则是私人住宅。

社会住宅是一个全国统一的体系,由国家根据地区间生活水平的不同制定各地的社会住宅租金,并与建造可获得的补贴、可申请的家庭条件及其获得的补贴挂钩,大体可分为四类情况,包括:

(1)“集中补助租金”(PLAI: Prêt Locatif Aide d’Intégration),用于资助有特殊经济困难或其他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2)“社会用途租金”(PLUS: Prêt Locatif à Usage Social),用于资助典型的最高限额低租金住宅,大约62%的法国居民可以获得;

(3)“社会租金”(PLS: Prêt Locatif Social),用于资助收入超过PLUS租户30%的家庭,大约70%的法国家庭可以获得;

(4)“中等租金”(PLI: Prêt Locatif Intermédiaire),用于资助购买中等价格住房的家庭,这些住房的价格处于社会住宅和自由市场价之间,任何人都可以申请。

表:法国各类社会住宅申请门槛

为了分散政府的压力,吸引社会力量,私营企业也可以参与建造社会住宅。私人开发商与政府签订合同,在某一年限内其物业作为社会住宅使用,纳入社会住宅体系。

随着体制的不断完善,法国社会住宅的来源越来越多元化,特别是将私人小业主出租的房屋也纳入其中。任何合法的个人出租者,若同意将其房产在九年内按政府规定的低租金出租,则可享受相应来自于国家、省和市政府的各项房屋维修补贴,额度为维修资金的40%~90%不等,此外还可获得低息贷款。若房屋位于保护区内,得到的补贴更多。不少有经济困难而又急于维修房屋的业主,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使房屋的维修和改造得以实施。这一类住宅在城市中零星散布,为了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住宅”有所区分,这类住宅通常被称为“低租金住宅”。

社会住宅的建造、管理和分配

巴黎市目前的社会住宅比重占住宅总量的14%,从比例上看,距离SRU法规定的20%,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由于巴黎在19世纪就已基本完成了城市建设,因而社会住宅的增量主要通过收购和改造的方式实现。从改造规模来看,需要整体改造的街区已不多见,大部分情况下为单个地块或单幢建筑的改造。

负责登记管理全市社会住宅并受理市民申请的机构是“社会住宅管理处”(Service du Logement Social),设于市政府的住房局(Direction du Logement et de l’Habitat)。在巴黎市每建造或改造一幢社会住宅,无论实施主体如何,首先通过住房局确定其中PLAI、PLUS、PLS、PLI四种类型的比例,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一幢建筑中既可能只有四类中的一类,也可能四类都有,大多数情况下为两三类混合。

确定这一比例的依据首先是房屋的区位。虽然总体而言巴黎的城市社会住宅数量缺口很大,但各区之间情况不平衡。例如,位于城市北端的平民社区第19区,社会住宅的存量占住宅总量的比重已高达34.1%,而同样以居住为主的位于市中心的第3区,这一比例只有3.9%。巴黎市政府的基本预设,是使社会住宅在全市各区平衡分布,以促进各区各层次居民的融合。

巴黎社会住宅占住宅总量的比重。资料来源:Faire une Demande de Logement Social[R/OL]. Paris: Maire de Paris, (2012-12-21)[2014-06-11]

社会住宅建成或改造完成后,由社会住宅管理处对其中的住房套数进行统一的额度分配,分别分配给市政府、省政府、区政府以及“1%住房福利税”企业。市政府和省政府是最大份额的持有者,其份额内的社会住宅,除了面向社会统筹分配之外,还有一部分是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务人员保留的。“1%住房福利税”则是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凡是交纳占工资额0.77%的住房福利税的企业,都可获得一定的社会住宅份额,比起普通市民直接向市政府申请社会住宅的方式,通过这一途径申请的速度要快得多。

除此之外,那些因获得政府补贴而将其物业以“低租金住宅”形式出租的私人业主,则是另一支分散的社会住宅提供力量。这些物业也在市政府社会住宅管理处的统计之内,业主既可以自主寻找符合门槛条件的租户,也可以委托社会住宅管理处统一管理。

旧房改造的实施主体

巴黎市旧房改造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投资的混合经济公司。所谓“混合经济公司”(SEM: Société d’Economie Mixte),是指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各级政府以及银行借贷,私人资金一般不被纳入。混合经济公司实际上是国有企业,它们通过与巴黎市政府签订公共项目合同的方式开展业务,因而其业务范畴是由市政府确定的,在解决住房问题方面各司其责,互不重叠。

市政府在私有土地和房屋出售时拥有“优先购买权”(Droit de Préemption)。其中有两种类型,一种为“简单购买权”(Droit de Préemption Simple),另一种为“强制购买权”(Droit de Préemption Urbaine Renforce)。就巴黎市而言,市政府对整个城市范围内建成时间超过10年的房地产都拥有简单购买权。征收价格由政府评估机构确定,一般在市场价格的上下5%之间浮动。一般而言,业主选择被政府优先购买大多是因为无法承担高额的建筑维护成本。巴黎市长期推行简单购买权制度,意在最大限度地逐步收购巴黎市的房地产,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或社会住宅的储备资源。

当地产和房屋被列入“公共用途令”(Droit d’Utile Publique),例如道路、重要公共建筑、公园、社会住宅等公益性项目,则不论业主出售的数量、物业的性质和建造时间,市政府都具有“强制购买权”。法国宪法中写到“私有财产是神圣的”,因而对私有房地产进行强制征收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申请和批准的周期长、费用高,尤其是必须通过长达一年的公众调查和民主辩论阶段。因而,当需要推进公共项目时,只有在其他方法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才会启动公共用途令,并通过行政法院的裁决实施强制征收而不存在无限期的讨价还价。在一个民主化和法制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公共资源投入与私有权益之间的界限较明确,公共权力的执行也就能够得到尊重和认可。

(本文原载《国际城市规划》2016年第6期,原标题为《从巴黎社会住宅及旧房改造实践看公共资源在旧城更新中的运用》,由作者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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