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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高空抛下三只拖鞋一条棉被,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公诉
北京通州一男子酒后与家人争吵时,分两次将绿色高跟拖鞋一双、粉色拖鞋一只、棉被一条从窗户抛下,未造成人员死伤。该男子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公诉。
中国检察网12月23日公布了该案件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薛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层**室酒后与家人争吵时,分两次将绿色高跟拖鞋一双、粉色拖鞋一只、棉被一条从窗户抛下,未造成人员死伤。
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薛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胡各庄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起诉书显示,薛某甲因涉嫌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故意从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甲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该起诉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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