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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助力!苏州市区首例居住权登记落地

2021-12-22 17: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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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首例

居住权登记落地

— 司法判决助力!—

(图片来源网络)

民法典颁布以来,“居住权”这一新增用益物权类型引起了多方关注。居住权在丰富居民的住房形式、发挥不动产使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园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老人起诉请求子女确认居住权并办理登记的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张某某系张某的继父和母亲。2013年,王某某与张某某出资购买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住房一套,因考虑将来继承问题,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并签订了《关于房屋产权有关问题的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王某某与张某某对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王某某与张某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后因张某不配合未能办理登记,王某某与张某某诉至园区法院。

张某对《关于房屋产权有关问题的协议》约定的事项并无争议,认为自己一直遵守协议所约束的条款,并无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三百六十七和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张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某某、张某某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园区不动产交易中心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新型登记内容,依法依规及时完成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存在与设立,对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加制度弹性、对若是全体保障兜底等,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价值。

对于居住权的设立,我国采用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模式。设立居住权,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明确住宅的坐落、住宅内约定的房间位置和居住期限等主要内容,居住权也可以由住宅所有权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记载于登记簿时生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居住权的,居住权自文书生效时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美编 ▏张 晶

原标题:《司法判决助力!苏州市区首例居住权登记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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