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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知识 |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如何承担保证责任?这个案例告诉你
欠条中为他人担保签字
未约定保证方式
会承担连带责任吗
近日,南浔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起“保证方式不明”的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长期在南浔建材市场从事板材批发生意。在外地从事板材零售生意的张某是他的常客。
2021年6月,经双方对账,张某尚结欠刘某板材货款7万余元。当时,由于资金紧张,张某提出,过段时间资金周转开了再付款。
“小张一直在我家拿板材,在我们这个行业,偶尔赊账也比较常见。谁还没有个困难的时候呢,当时我就答应了。”刘某说。
随后,张某找来了沈某作担保,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了欠款金额,并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欠款,张某和沈某分别在欠款人和保证人处签字,但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
很快,还款期限到了,刘某多次找张某要钱,但对方都以资金困难、家中有事为由推诿不付。今年10月,刘某无奈之下将张某和保证人沈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货款并要求保证人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张某之间的板材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刘某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后,张某理应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但其未按约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于刘某主张保证人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欠条出具时间及保证行为发生均系在《民法典》实施后,且各方没有约定具体明确的保证方式,亦没有《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形,故依据《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沈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拓展阅读
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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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本案中的被告沈某)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本案中的原告刘某)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具体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当债务人在诉讼、仲裁和执行等环节后,其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发生需要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此种情形下,无论债务人是否有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债权人均可向保证人一方主张权利。
很显然,连带责任保证重于一般保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限期支付原告刘某货款7万余元,被告沈某对7万余元货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沈某仅对张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关于担保,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有了与过去《担保法》不同的责任划分。按照《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律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新实施的《民法典》则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改变了之前担保法的规定,将默认保证方式从连带责任保证修改成为一般保证,具有颠覆性,也更具有合理性。默认一般保证的法理基础在于,保证人是为他人债务的不履行承担责任,从性质上具有补偿性,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平衡,应当以一般保证为主,连带保证为辅。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来源 | 南浔法院
原标题:《学“典”知识 |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如何承担保证责任?这个案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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