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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执法就不该为罚而罚
近日,公安部下发《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这两项规定,是《通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旨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结合清理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合理设定罚款数额等规定,是为了确保行政处罚严格按《行政处罚法》执行,杜绝滥罚和“无法之罚”。
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承接《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设置、使用和程序等要求,以及对非现场执法进行的规范。
而随着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在交通执法上的广泛应用,一个话题备受关注:形形色色的“电子眼”,到底因何而设?
揆诸报端,经常可以看到对交通违章罚款的质疑和对“电子眼”的吐槽。数据显示,去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3000亿元左右,平均每车罚款逾千元。如此高额的交通罚款,使得人们对“电子眼”有所争议。今年,广东佛山一高速岔道口冲上热搜,引发道路设计不合理让司机频频“中招”、罚款过滥等吐槽,最终该路段交通标志进行了改进。
数据和个案的背后,是公众普遍关注的现象:有些“电子眼”的存在,似乎并不是为了规范行车秩序、确保道路畅通,而是刻意制造通行障碍,地方收获“罚款收入”。飘忽不定的限速,隐蔽执法的探头,以罚代管的抓拍……诸多乱象,同属此列。
《通知》将对“电子眼”的规范与监督,分为谁来安装、如何使用、怎样录入三部分,堪称针针见血、拳拳到肉。现实生活中,有些“电子眼”是不可明说的“取之于民”,更有甚者,被外包了出去,交给市场主体运营,交管部门则坐享罚款“分成”。这既是对“电子眼”的滥用,更是对执法权限的曲解。
设置主体的混乱,也很容易体现在“电子眼”的实际运行中。比如,作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电子测速仪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但现实中,有些“电子眼”并未依法进行强制检定,质量低劣、测速不准之类的事时有发生,再加上有些“电子眼”本身的设置就不合理,很容易对道路行车秩序造成破坏,给无所适从的车主造成伤害。
规范了安装主体与管理细则之后,针对“电子眼”取证资料的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设备可能出现故障,测量也可能出现误差,这些都会影响到“电子眼”的权威与公正。如果不加审核照单全罚,很容易引起公众的不满。
退一步说,对于高频出现的处罚点,通过审核监督也更容易分析出问题原因,进而提醒车主规范行车秩序,避免重复性违法导致不必要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使人确信,“电子眼”的初衷是更好维护交通秩序,而不是一种 “罚款工具”,执法才不是为罚而罚。
让行政处罚严格在《行政处罚法》划出的轨道上运行,让“电子眼”的运行主体、质量和设置标准、生效场景安排得明明白白。公安部此次下发的《通知》既是对民意的正面回应,也对依法行政和“电子眼”健康运行作出了全面科学的部署,是道路通畅、车主无忧的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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