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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纪委书记:实践“四种形态”是标本兼治的重要途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体现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深刻把握,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实现标本兼治的重要途径。
蕴含着既要“管多数”又要“抓少数”的辩证思维。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8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党,管党治党必须既要管全面又要管少数,既要管重点又要管一般。“四种形态”以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为引领,从破纪到破法、未病到重病,描画了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轨迹,一一提出诊疗处方,既用纪律的“标尺”教育管住“大多数”,又用纪律的“戒尺”惩处“极少数”,顺应了全面从严治党全覆盖、无盲区的趋势和要求,体现了反腐败点面结合、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统筹推进的战略考量。
彰显着既要“减存量”又要“遏增量”的治党策略。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四种形态”蕴含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微杜渐、惩前毖后的执纪理念,为减存量、遏增量提供了路径指引。其中,以第三四种形态的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减存量,以第一二种形态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纪律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使纪律严到位、管到份,以纪律为标准评价、分析和衡量“树木”与“森林”,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实现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
体现着“纪法分开”与“纪法衔接”的有机统一。从纪法分开的角度看,“四种形态”坚持挺纪在前,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实现纪法分开,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推动工作重心从查办案件为主向监督执纪问责转型,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把踩到纪律红线的党员干部及时拉回正轨,把正风肃纪前置到“破纪”之初。从纪法衔接的角度看,“四种形态”把握党员干部从“破纪”到“破法”的演变路径,是纪与法的完整逻辑体系,既含谈话函询、纪律处分、组织调整等处置方式,又联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交司法的法律惩处,既坚决彰显了纪律的权威性,又有力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创新。从贵州实践经验来看,实践好“四种形态”,必须强化责任、标本兼治,依规依纪、宽严相济,充分发挥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必须压实“两个责任”。实践“四种形态”,首当其冲是党组织的责任。必须督促各级党组织自觉担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做到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构建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必须聚焦“六项纪律”,敢于瞪眼黑脸、勇于执纪监督,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特别是要用好用活问责这把“撒手锏”,对责任空转虚化、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推动各责任主体真正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扛起来。
必须强化实践路径。落实“四种形态”需要具体路径。我们以精准约谈为重要抓手,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四类约谈。一是预防提醒谈话。着眼于预防,对虽没有发现问题,但为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而开展组织谈话,意在以关爱之心“勤浇树”。二是询问示警约谈。着眼于点拨,对有问题线索反映或发现有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或说明问题而开展组织约谈,意在以严肃负责的态度“管护树”。三是纠错诫勉约谈。着眼于纠错,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被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或存在违纪问题被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的约谈,意在以柔性措施“正歪树”。四是问责处分约谈。着眼于挽救,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不予纪律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及其他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纠错诫勉约谈,意在以猛药去苛决心“治病树”。
必须明确政策界限。针对实践中“自由裁量权”不好把握的问题,明确“四种形态”政策界限,统筹考虑节点、性质、态度、口碑等因素。一是时间节点。注重区分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后等时间节点,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二是问题性质。注重区分是违纪问题还是涉嫌违法问题,涉案金额大小,是贪污贿赂还是红包礼金,是主动索要还是被动“围猎”,以及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三是本人态度。注重考量本人对问题的认识和对组织的忠诚度。对主动说清自身违纪问题、主动上交全部违纪所得、主动作出深刻检查的,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有问题不承认、甚至对抗组织的,严肃从重处理。四是群众口碑。根据群众对当事人的普遍反映和评价,谨慎评估社会对处理结果的认可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评价低的,坚决严肃处理。
必须做到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向理论发展的结晶,必须科学把握、正确运用。贵州从情形依据、执行主体、对象范围、适用原则四方面入手,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以民主生活会、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核核实了结、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为载体,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实现抓早抓小;正确运用第二种形态,对情节较轻的违纪问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处置,实现动辄则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运用第三种形态,把握“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范畴,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行政开除为抓手,严肃处置严重违纪行为;正确运用第四种形态,坚持零容忍严厉惩治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坚决维护党的肌体健康。
(原题为《实践“四种形态”是标本兼治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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