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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局长:开发无人海岛须以“生态优先”为最重要原则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海洋局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审批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海岛保护与管理进入新阶段,对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法治海洋建设,促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生态化、推动海岛保护与管理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审批办法》的出台是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审批办法》的制定,正是秉承这种理念的直接体现,把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部署固化到具体工作制度中。
海岛是海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海岛生物种类繁多,依托海岛形成了具有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和特殊生境。无居民海岛数量众多,但因面积狭小,生态系统极其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关于生态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审批办法》将“生态优先”规定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的最重要原则并贯穿始终,从源头、过程、事后三个方面,对防止开发利用活动破坏海岛生态系统作出了明确要求。《审批办法》规定,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必须开展生态本底调查,明确海岛保护对象,并提出保护方案和措施。审批过程中也将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并规定了事中事后进行监视监测的制度。这些规定必将有效防止开发利用活动对海岛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审批办法》的出台是加快法治海洋建设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海岛保护法》是开展海岛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第三十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次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审批办法》,为依法开展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审批管理提供了保障。
《审批办法》的制定坚决贯彻了中央关于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等要求,认真总结了《海岛保护法》实施以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实践,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共识而形成,落实了法治海洋建设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审批办法》明确了审批权限,将海岛审批管理以地方为主的立法主旨“放”到实处;《审批办法》规范了审批行为,提高了行政审批透明度和审批效率,并对审批后的监管提出了要求,实现了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放管”结合;《审批办法》就办理用岛不动产登记、确定用岛最高年限等作出了合理安排,保障用岛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将“服”落到实处。
《审批办法》的出台是促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生态化的重要保障
“海兴则国强民富,海衰则国弱民穷。”党的十八大适时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提出拓展蓝色发展空间的要求。我国有上万个无居民海岛,这些海岛不仅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基础平台,也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宽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
当前,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海岛产业正发生着重大调整,海岛生态旅游、生态渔业兴起,重特大能源化工项目不断向海岛转移,舟山群岛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海岛地区正在成为沿海地区转型发展的新支点。社会公众也对蓝色海湾、自然岸线、洁净沙滩、美丽海岛有着强烈需求。
《审批办法》的出台从制度上为日益快速增长的用岛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提出的“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也为单位和个人指明了海岛开发利用的方向。同时,《审批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权益岛礁用岛的管理,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权益岛礁的管辖权,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贯彻落实《审批办法》是推动海岛保护与管理开创新局面的重要抓手
《审批办法》是《海岛保护法》实施后,国家层面出台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的“总纲”,必将推动和带动海岛保护与管理各项工作开创新局面,贯彻落实《审批办法》,将是今后一段时间海洋系统的重点工作。
首先,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审批办法》的实质、核心内容,建立和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的“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和后果严惩”制度体系,将《海岛保护法》和《审批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其次,要保障合理的用岛需求,加强对历史遗留用岛的管理,发挥无居民海岛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生态产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作用。最后,要加强《审批办法》的宣传,不仅要加大对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宣传,更要加强对用岛单位、个人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树立生态用岛理念,营造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生态化的氛围,走出中国海岛开发利用新道路。
(原题为《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 完善海岛治理体系——贯彻实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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