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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法外施刑”,示众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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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示众,虽然不是押解游街,但张榜公示也同样有杀伤力。
贵州凯里市近期开展扫黄禁毒行动,为“警示教育更多的人员”,当地警方在对涉案人员进行惩戒的同时,还制作了“曝光榜”曝光其事迹。
这次凯里警方制作“曝光榜”,将震慑对象锁定了涉嫖涉赌人员等。尽管当地媒体称,榜单“对姓名、人物头像等要素作了处理”,听上去似乎不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肖像权, 可从图片看,这些处理相当粗糙,只是将个人姓名中的一个字用“某”字隐去,而头像也只有眼部被打码,何况榜上还有家庭地址等信息。
对熟人而言,要辨识起来或许不难,特别是在流动并不频密的县域范围内。因而这难消侵权之虞。而“警示教育”并不能作为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有些道理是老生常谈,可从现实看,常谈还得继续谈:涉嫖娼或赌博,通常只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不是犯罪。
对那些被公示者来说,他们已经被行政拘留,受到了法律处罚,再对其张榜公示,无异于搞“法外施刑”——对其“事迹”进行公告,就是公然施加“羞辱刑”,这超出了他们应承受的法律代价。当地警方此举,并没有法律依据。
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某些地方、部门总是这么迷恋“公示”。前不久陕西兴平公捕才在社会质疑声中以官方道歉收尾,凯里警方又玩起了“示众”,怎么就不能从别人“吃一堑 ”里自己“长一智”?
依照福柯的权力理论,示众实质上是恐吓与羞辱,是要树立权力威仪,强化权力秩序。权力存在感的自我确认与强化,或许正是各类示众的根本目的。即便少数地方不是为了“扬官威”,而是为了震慑犯罪本身,那如此“严打”也是治理上的偷懒或无能。到头来,“无正义的伪法治”往往跟“无法治的伪正义”形成闭路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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