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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
1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
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该意见具体提出了以下5点要求:
(一)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
原则上每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二)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健全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严格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
将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持续推进国家统计数据和地方统计数据有效衔接。
(四)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
重点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积极推动改进政绩考核办法,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五)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
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意见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统计监督。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国家统计局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统计系统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刀刃向内从严整肃统计行风,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机构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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