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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评天津老太摆射击摊获刑:动辄入罪无益于法治的将来
51岁的天津大妈赵春华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因为摆气球射击摊被判刑。
今年8月,赵春华在闲逛时看到了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射击摊位,每个月约有2000多元的收入,也比较悠闲。
考虑了几天后,赵春华花2000元从一个老汉手里收购了一个射击摊位和设备,每天晚上八九点出摊,到十二点左右收摊,白天有空的话就捡纸箱卖。女儿王某听母亲说,每个月需要缴纳500元的摊位费给四哥,但四哥是谁,她也不清楚。
没想到,大家都在做的射击气球摊却引来牢狱之灾:
10月12晚,赵春华的摊位被巡查的公安机关查获。
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判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这就是全案的始末。无独有偶,2017年1月,河南信阳某法院被爆在司法拍卖网站上分三次拍卖BB弹玩具枪29支。据法院介绍,在司法拍卖网上进行多次拍卖的仿真枪,是“塑料玩具枪,给小孩玩的那种”,并没有进行相关的“枪口比动能”鉴定。
什么叫“枪口比动能”鉴定?
这是一个专业领域的名词。
“枪口比动能”鉴定,指的是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按照公安部2008年发布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一步认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此前2001年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则认为,达到16焦耳/平方厘米技术参数的才定性为枪支。
旧标准的鉴定方法是: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认定为枪支。
而依据新标准,不过是把人的皮肤打出个甚至不会破皮的红点。由于法定标准被压低了约十倍,更多的仿真枪容易被鉴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
相关的案件数据则显示,在标准变更前后,涉枪案件的数量每年都有几千件增长,2016年的涉枪案件数量是7700多件。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与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于去年两会分别提交了变更枪支鉴定标准的提案和议案。
回到天津的个案,赵春华在2013年前,在内蒙古老家种木耳,后来因为生病,胳膊变形,不能再种木耳。在与丈夫离婚之后,她来到天津投奔女儿。
初到天津,她在一个五金厂给人做饭,每个月赚1800元。直到8月份她发现射击气球摊的生意。为了每晚九点半之后的生意,赵春华每天下午5点,要花一个多小时的时间,用嘴吹出1000个小气球。
赵的女儿王某说“母亲都是用嘴吹气球,她说这样比较快,每次吹完她都会头晕一阵,缓一会儿才能好”。我们很难将如此一名为了生计而挣扎的老百姓与犯罪联系起来,毕竟,认定一个人犯罪不应当是一件草率的事。
我们知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刑法理论上的一对基本范畴。作为行为评价标准,社会危害性具有易变性、模糊性;刑事违法性则具有稳定性、明确性。二者之间的矛盾,源于刑法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对立。
为了协调二者的矛盾,应当对立统一地在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作相应的调整。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内核有过准确的描述:
1. 符合正义的良法;
2. 普遍建立“法律至上”观念并普遍遵从法律的族群。
“不知者不为罪”是一句朴素的法谚,它准确地道出了普通民众对于统治自己的法律的期待。刑法,应当是保守而谦抑的,动辄出入人罪,无益于社会的进步,亦无益于法治的将来。
本文作者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基层工作处处长黄予
(原题为《【评论】从大妈摆射击摊被判刑案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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