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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导师老板”的责任要厘清
近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华东理工大学教师张建雨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子在法律上有了一个了断,但是,研究生沦为个别导师的廉价劳动力,被拉“干私活”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教育部门应该认真对待,不能采取鸵鸟政策。
研究生是基于教育关系,才被学校安排到具体的老师门下的,这是一种“公”的关系。但是,导师手中掌握了太多的资源,包括论文发表、参加项目等等,直接掌握学生能否顺利毕业的生杀大权。
事实上,个别老师滥用了教育学生这种“准权力”,把让学生为自己干私活看成理所应当的事情。特别是一些理工科的导师,或直接剥夺学生的科研成果,或让学生在自己开设的企业里做“奴工”——因为学生面对掌握自己“生死”的导师,是没有选择权的,其劳动力的价值是无法体现在工资甚至生产安全条件当中的,完全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学校、导师和学生三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匹配,才会诱发道德风险,诱发人性中的恶。学生明明在给导师“打工”,却不享有劳动者应有的劳动保障和权利。一些导师明明在利用学生,却不承担必要的用人成本,甚至让学生去从事正式的职工不愿做的危险操作。而学校明明没有从教师在外办企业中受益,但一旦发生变故,却被顶到了风口浪尖上。
2014年,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禁止院(系)、教师违规利用学校资源兴办企业”,应该注意到这个规定主要是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制定的,并不是从保护师生关系,防止职业伦理冲突,保障学生利益的角度出发。
总之,学校、导师和学生这个“三角关系”应该厘清,教育部门应直面问题。否则难免个别无良“导师老板”恶意盘剥学生,最后让学校来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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