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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拐走男孩32年检方不批捕,时间真能洗白人贩子罪行?
文 | 克鲜
拐走自己儿子的人贩子在32年之后被找到了,但是司法机关却认为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而不予批捕,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是正义因为“迟到”,就不能实现了吗?
1988年1月,当时刚满5个月的曹平,被保姆秦某英拐走,从此骨肉隔离,曹家寻子足足32年,直到2020年5月,桂林公安机关才找到人贩子秦某英。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当地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秦某英。
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也做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本案发生在1988年,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间过去32年,且案发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追诉期限。目前,曹家已经打算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时间就能洗白人贩子的罪行吗?
目前,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儿童已经成为全民公敌,但是,盗拐儿童犯罪绝大部分已经是“过去时”。据公安部的统计,目前全国盗抢儿童案件年发案数,降至20起左右,破案率达95%以上,而目前司法审判的大部分“拐卖”案件是孩子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的。也就是说,一般意义上的那种“拐卖儿童”犯罪,几乎绝迹了。
“拐卖儿童”的增量案件趋向于0,但是还存在着大量存量问题,这些案件因为动辄10年、20年以上,不少案子形式上已经超过了追诉期限,或者是案发时应该适用1979年版的《刑法》,该法当时没有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结果导致不能追究所谓“养父母”的刑事责任。
还有,2015年《刑法》修订后全面实施的“拐买同罪”,但是要看到“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按照《刑法》的规定,该罪行的追诉期限是5年。理论上说,5年之前的“养父母”的罪行就难以得到刑事追究,甚至被洗白了。
从寻子24年的郭刚堂,到寻子15年的孙海洋,都撞到了“追诉时效”的红线上。
目前,有三条线路可以破解“追诉时效”的诅咒。
首先,有观点认为,拐卖、收买被拐儿童犯罪是处于一个“持续”状态,犯罪行为一直没有结束,行为没有结束,当然也就不存在超越追诉期限的问题。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其二,立案侦查之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当时曹平家已经向警方报案,但遗憾的是当时警方仅做了“协查通报”处理,而没有做立案,所以广西检方认为,当时警方“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其三,1979年的刑法有一条例外规定,即,“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比如,1996年发生的新密市8岁女孩被奸杀案,在2017年破案之后,由地方层面上报之后,最高检认为,这起“虽然已超过20年追诉期限,但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应予追诉”。
刑法设置追诉时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义,降低司法成本。但是,也要看到,拐卖儿童犯罪,致骨肉分离,伤天害理,这种罪行动辄延续10、20年,对于被害人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没有因为时间的流逝就降低了拐卖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拐卖犯罪的这种特殊性质,和“追诉时效”的原则,格格不入。
“宝宝回家”司法工作进展如火如荼,这样的人间喜剧不应该以“人贩子”逍遥法外来结尾。期待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对拐卖犯罪适用追诉期限的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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