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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老太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枪背后:枪支鉴定标准曾大幅降低
天津51岁老太赵春华在街头摆的气球射击摊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2月29日报道此事后,引发读者、网友对枪支鉴定标准的热议。
判决书称,天津警方在赵春华的射击摊上查获9支枪形物品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单。经警方鉴定,其中6支枪形物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警方是如何鉴定的?相关枪支鉴定书显示,6支枪形物能正常发射与之相匹配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BB弹,比动能为2.17焦耳/平方厘米至3.14焦耳/平方厘米不等。而公安部制定的可认定为枪支的标准,为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一标准被认为过低。
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
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是否过低引发了很大争议。
而在2008年实施新标准之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的鉴定标准要高得多。
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一篇题为《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的论文指出,2007年以来,枪支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
赵春华的女儿告诉澎湃新闻,她母亲也认为自己摊子上的枪是玩具枪,“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啊,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啊。”
中国司法机关此前对枪支的认定,是基于“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上述题为《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的论文称,有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进行过实验得出了数据: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是弹头具备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因此,根据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
也就是说,目前的枪支枪支鉴定标准,降低到了接近之前的十分之一。
那么,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到底有多大的致伤力?
上述论文还提到,据南京市公安局法庭科学鉴定部门的研究结果和有关文献,有观点支持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枪支鉴定临界点,是认为能够对人体眼睛这一人体最脆弱部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经试验测定,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会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
也有观点认为,1.8焦耳比动能的弹丸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眼睛损伤只是特殊情况,应该是对人体的任何部位都能够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标准,同时考虑到人体眼睛的特殊性,标准应定在10-15焦耳/平方厘米。
枪支鉴定标准是否过低的争议,让广东玩具小贩王国其被控贩卖仿真枪案、福建刘大蔚走私仿真枪案广受关注。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6年,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一份有关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两位代表委员之所以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仿真枪变真枪”的问题,是因为近年来类似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蔡学恩表示,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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