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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这11家或受影响

澎湃新闻记者 胡初晖
2016-12-30 07:5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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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迎来一波“大修”。

12月29日,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关联股东持股的,需按照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根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的分类,从目前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165家保险公司来看,约有超过92家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约占行业公司总量的55.76%。除去国有单一股东占比超过1/3的、以及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在25%以上的公司,约有11家公司目前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不同类型的股东提出了明确的禁售期: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控制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部分险企或面临股权结构整改

此前监管多次放风的关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下降的消息或将落地。

按照《征求意见稿》,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合计持股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不过,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其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保险公司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此外,关联股东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根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的分类,从目前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165家保险公司来看,排除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以及外资持股超过25%的公司,约有11家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他们分别是: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的保险公司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许飞琼向澎湃新闻表示,中小保险企业作为中国未来保险市场的主力,非常需要建立符合现代公司制度的治理结构。因此,从普遍意义上讲,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应是针对所有保险企业而非个别企业案例。对于现有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超过1/3的保险公司,将会限期对其股权结构进行整改,从根本上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对于新进入保险市场的公司而言,则按新的规定,从而保障整个行业能够尽快建立在形成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基础上的现代公司制度。

“穿透”监管股东真实背景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股东获得保险公司股权作出了“穿透式”的限制。

除经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或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不受前款限制,但持有被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五年内应当超过50%;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战略类股东的家数不得超过两家;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此外,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在股东入股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以信托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投资的,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类股东,并应当逐级披露信托计划或受托管理资金的持有人,及其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许飞琼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修改范围变大,本办法实施后,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法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市场主体股权结构与经营行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为了提升监管效能,在监管方式方面将进一步简政放权、公正透明,确保保险公司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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