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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就“光大乌龙指”状告上交所和光大证券等,获赔万余元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6-12-29 17:10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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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上海一中法院对郭某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金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光大证券赔偿郭某11280元,驳回郭某要求上交所、中金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下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当天下午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同年11月,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做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事件发生后,股民郭某认为,光大证券公司上述行为导致当日股指期货市场涨跌幅异常波荡,应对其同日进行的股指期货交易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证券公司出现异常交易及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未及时发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未适当履行监管职责且有误导之嫌,应与光大证券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围绕“光大证券公司事发当天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如构成内幕交易,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上交所、中金所是否未能适当履行相应监管职责,是否存在相应过错,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上海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光大证券公司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郭某在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IF1309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推定存在因果关系,相关交易损失应由光大证券公司承担。上交所、中金所作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组织,在行使其监管职权过程中不应因其自主决定的监管行为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遂判决光大证券公司赔偿郭某损失11280元,驳回郭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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