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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看守所中毒死亡续:看守所被判次责赔98万,家属称将提复议

澎湃新闻记者 薛莎莎
2021-12-17 22:2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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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江西余干县洪家咀乡富湾村江细莲的四儿媳在家中中毒后身亡。江细莲成为该案的主要嫌疑人,经两次刑拘,于同年11月被批捕。次年5月,江细莲因毒鼠强中毒死在看守所。2020年底,其家属向余干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被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家属随后提出复议。

案发的富湾村。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

2021年12月17日,江细莲家属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发来的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2月13日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江细莲中毒死亡事件中,看守所存在履行监管责任失职、失察以及贻误抢救时机等过错,但这并非江细莲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看守所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为次要责任。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看守所存在过错,但这并非江细莲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看守所在此次事件中担次要责任。截图

法院最终决定,余干县公安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7.903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97.9032万元。

2021年12月17日,江细莲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家属不满法院认定看守所担次要责任的说法,将继续申请复议。

儿媳中毒身亡,婆婆作为主要嫌犯羁押期间中毒死亡

澎湃新闻2021年4月报道,1997年5月的一天,江细莲的四儿媳彭某吃完午饭后身体不适,疑似中毒,被送往医院。此后一周的时间里,彭某均处于昏迷状态,第七天,她突然口吐白沫浑身抽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给出结论称彭某系中毒身亡,她的娘家人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江细莲(左,大人) 家属供图

儿媳有中毒迹象前曾给稻子打农药的婆婆江细莲,成为该案的主要嫌疑人。同年6月18日,江细莲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6月23日被刑事拘留。余干县公安局提请检察院批捕时,因证据不足未被批准,8月8日江细莲获释。

江细莲曾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家属供图

被释放约两个月后,江细莲再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在余干县看守所。江细莲被羁押期间,她丈夫也在家中疑似中毒身亡。

次年5月中旬,家属突然接到噩耗称,江细莲死在看守所。一家人赶往看守所后要求看尸体,遭到拒绝。相关部门将尸体解剖尸检后便火化了。两三天后,家属接到通知前往殡仪馆将江细莲的骨灰盒带回了家。

事发20多年来,江细莲的家属一直没有见到她的尸检报告。直到2020年5月,家属从检察院获取的尸检报告显示,其胃组织有毒鼠强成分,符合中毒死亡尸体特征,认定江细莲系服毒鼠强中毒死亡。

但毒鼠强是如何流入看守所到江细莲手上的,一直未有定论。

江细莲死后,不久二弟媳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临走前还一把火烧掉了自己住的屋子。

江细莲家的宅子虽经翻修,但如今已无人居住。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

法院认定看守所担次要责任赔偿97.9万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拿到母亲江细莲尸检报告的同年12月,江细莲家属委托律师向余干县看守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90万元。2021年2月7日,余干县公安局作出驳回决定书称,江细莲死亡时间为1998年5月,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据此驳回申请。

申请被驳回后,江细莲家属于2021年5月14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国家赔偿决定书载明,《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江细莲家属这20余年一直没有获得关于江细莲死亡过程和原因的正式结论,仅仅被口头告知江细莲在看守所内服毒自杀身亡,家属在未获得正式书面调查结论的情况下,无法判断自身权利是否受到公权力的侵害,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不足。

因此,不能据此认定请求人因自身原因怠于行使赔偿请求权导致请求时效已过,而应以2020年5月28日,请求人从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获得案涉《检察技术鉴定书》复印件之日计算赔偿请求时效,请求人同年12月22日提起国家赔偿,显然未超过请求时效。

在此次事件中,余干县看守所该担何责?国家赔偿决定书载明,依据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8月25日作出的《关于在押犯罪嫌疑人江细莲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江细莲为服毒鼠强中毒死亡,鼠药来源或有两种可能:江细莲入监时携带,由于看守所未配备女看守干警,在进监时未对嫌疑人身进行检查,加上平时查监检查不严,鼠药一直藏匿至其服毒时;江细莲通过其他关系传递入监后自杀,但难以落实鼠药入监的途径和直接责任人。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调查报告》,结合审查的事实,事发时,余干县看守所没有高度重视,没有及时送医而是找个体医生救治,处理过程明显违反《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系负有羁押监管职责的特殊场所,对被羁押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监管责任。余干县看守所未尽到相应查验、预防职责,致使鼠药流入监号。看守所履职错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江细莲服毒死亡的结果,两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虽然余干县看守所存在过错,但该过错并非江细莲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看守所在此次事件中担次要责任。

最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余干县公安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7.903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共计97.9032万元。

法院决定,余干县公安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7.903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97.9032万元。截图

2021年12月17日,江细莲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家属不满法院认定看守所担次要责任的说法,将继续申请复议。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施佳慧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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