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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信贷业务内控或存漏洞,管理人员在外兼职拷问独立性

2021-12-17 17: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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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疏冽/作者 巫恩 映蔚/风控

2021年9月9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银行”)上市首发申请获通过,此时距兰州银行2016年首次提交A股上市申请已逾五年。近日,根据兰州银行最新披露招股说明书,兰州银行将以3.57元/股发行新股,募资总额20.33亿余元,低于2021年6月末的每股净资产4.43元/股。

而终获资本市场“入场券”的兰州银行,或存诸多问题待解。其中,贷款业务是兰州银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而在一起千万元金融借款纠纷中,兰州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合同签订时的影像照片中人员并非保证人本人,其在信贷业务过程中或未核查客户身份真实性,令人唏嘘。此外,兰州银行曾要求未以个人名义签订保证合同的相关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未取得夫妻双方的签字,也未能提供文件证明此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最终上诉遭驳回。对此,兰州银行信贷业务内控是否存在漏洞?一波未停一波又起,兰州银行管理人员或在外兼任董事、监事,人员独立性或遭拷问。

一、千万元借款保证合同担保人为“非本人”,信贷业务内控或存漏洞

贷款业务是兰州银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而在一起千万元金融借款纠纷中,兰州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合同签订时的影像照片中人员并非保证人本人,其在信贷业务过程中或未核查客户身份真实性。

据(2020)甘01民初477号文件,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甘肃分公司”)诉被告兰州新区中融汇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汇金”)、甘肃润通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甘肃新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商贸”)、杨亚娟、张其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具体来看,东方公司甘肃分公司称,2017年12月4日,兰州银行永登支行与中融汇金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6日,借款利率为每月7.5‰。

同日,兰州银行永登支行与杨亚娟、润通公司、张其凯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永登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向中融汇金发放贷款1,8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中融汇金未予偿还借款本金并欠息。2018年12月6日,兰州银行永登支行与中融汇金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12月6日。

2019年6月24日,兰州银行与东方公司甘肃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兰州银行永登支行对中融汇金、润通公司、新亿商贸、杨亚娟、张其凯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甘肃分公司,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债务人。

上述借款到期,中融汇金未如约偿还借款,故东方公司甘肃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中融汇金偿还借款本金和相关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同时,其诉讼请求中包括要求润通公司、新亿公司、杨亚娟、张其凯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上述诉讼,保证人张其凯辩称,1、其收到本案开庭传票前对担保并不知情。2、本案担保合同上的身份证是其2013年丢失的身份证,后其补办了身份证。3、保证合同中的签字和捺印均非张其凯本人所签、所摁,本案合同签订时张其凯并未到场签字、捺印。借款展期合同中也没有张其凯的签字,张其凯不应承担保证责任。4、东方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供的中融汇金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也不是张其凯本人所签。本案担保合同中只有张其凯身份证复印件,东方公司甘肃分公司没有提供其他签订保证合同的证据,张其凯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其凯签字与保证合同中张其凯的签名差异明显。本案作为金融借款,东方公司甘肃分公司应当提供签订合同时兰州银行永登支行留存的合同签订时的影像资   料,以初步证明其主张。东方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交照片主张保证合同中签字系张其凯本人所签,经组织双方质证,确认该照片中人员并非张其凯本人。东方公司最终未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法院对其要求张其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按照东方公司甘肃分公司所称,兰州银行永登支行与杨亚娟、润通公司、张其凯签订保证合同。而经案件审理且组织双方政质,签订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并非张其凯本人,令人唏嘘。在此情形下,兰州银行在与张其凯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核查了其身份真实性?

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提出明确要求。

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这意味着,在信贷业务过程中,兰州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未核查客户身份真实性,致使张其凯卷入金融借款案件成为千万元贷款担保人?对此,兰州银行信贷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二、请求法院判决未签订保证合同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兰州银行未提供证明文件上诉遭“驳回”

无独有偶,兰州银行信贷业务流程中存在的异象并未结束。据《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回溯历史,兰州银行曾要求未以个人名义签订保证合同的相关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未取得夫妻双方的签字,也未能提供文件证明此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最终上诉遭驳回。

据(2019)甘01民初813号文件(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兰州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甘肃百合e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百合e家”)、上海三辕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辕”)、来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品网络”)、武夷山市周遍天下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遍天下”)、兰州惠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商电子”)、廖卫国、林轶君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书显示,兰州银行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判令甘肃百合e家偿还兰州银行借款本金2,310万元和相关利息以及截至实际给付日新产生的利息;判令上海三辕、来品网络、周遍天下、惠商电子、廖卫国、林轶君对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截至实际给付日新产生的利息、承担兰州银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且兰州银行称廖卫国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甘肃百合e家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借款为林轶君与廖卫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林轶君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兰州银行提交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目的包括“林轶君以上海三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同时其配偶廖卫国也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说明廖卫国的担保,林轶君是同意的,是其夫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

同时,兰州银行还提交了甘肃百合e家、上海三辕、来品网络、和鹏辉瑞达(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用以证明廖卫国及其家族通过上海三辕及来品网络间接持股甘肃百合e家,甘肃百合e家的经营状况直接决定廖卫国与林轶君家庭对外投资经营的收益,廖卫国对百合e家借款所做的担保,是为其家庭投资经营活动所做的担保。

此外,兰州银行提交的证据还包括,“甘肃百合e家案涉借款账户和上海三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廖卫国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民生银行信用卡账号交易明细。用以证明廖卫国直接或间接使用甘肃百合e家的部分借款资金偿还其个人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民生银行信用卡及兰州银行信用卡欠款。经质证,廖卫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而林轶君为证明其抗辩意见,提交离婚证及自愿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其与廖卫国已于2019年4月10日离婚的事实。

经过审理,林轶君未就本案所涉借款与兰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亦未向兰州银行出具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文件,一审法院对于兰州银行要求林轶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据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显示,2017年5月27日,兰州银行与甘肃百合e家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兰州银行向甘肃百合e家提供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期限为2017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19日止。同日,兰州银行与上海三辕、来品网络、周遍天下、惠商电子、廖卫国共同签订兰银最高保字2017年第10187201700008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以上五保证人对甘肃百合e家公司向兰州银行自2017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19日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还显示,2018年5月18日,兰州银行与甘肃百合e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兰州银行向甘肃百合e家公司发放借款2,36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9583‰。同日,兰州银行又与上海三辕、来品网络、周遍天下、惠商电子、廖卫国签订兰银最高保字2018年第10187201800009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五保证人甘肃百合e家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2,36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同兰银最高保字2017年第10187201700008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一致。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向甘肃百合e家公司发放了借款2,360万元,而后甘肃百合e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完全偿还借款。

最终,法院对兰州银行要求上海三辕、来品网络、周遍天下、惠商电子、廖卫国对案涉借款承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亦予支持。而关于兰州银行要求林轶君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经查,林轶君未就本案所涉借款与兰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亦未向兰州银行出具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文件,故兰州银行要求林轶君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后,兰州银行不服从上述判决,再次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林轶君对甘肃百合e家违约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2021)甘民终25号文件(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兰州银行认为,上述贷款发生于廖卫国和林轶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廖卫国以其个人名义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但该笔贷款系用于甘肃百合e家,而廖卫国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其间接持有该公司股权,因此,案涉借款的实际受益人为廖卫国及其家庭。林轶君作为廖卫国的配偶,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故案涉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廖卫国与林轶君共同偿还。

且兰州银行的上诉请求进一步显示,林轶君虽然没有以个人名义与兰州银行签订过担保合同,但是甘肃百合e家公司在向兰州银行借款时,林轶君仍与廖卫国是夫妻关系。林轶君于2017年5月27日以三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兰州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其配偶廖卫国也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以上事实说明:林轶君对甘肃百合e家公司贷款情况是明确知道的,且林轶君对廖卫国个人为甘肃百合e家公司的借款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是明确知道的,对廖卫国的担保行为是同意的。

对于兰州银行的上诉,林轶君辩称,兰州银行与甘肃百合e家之间的借款在金额上明显超出家庭所需,并且每笔贷款的支付都经过兰州银行严格审核,从未用于任何家庭用途。借款人甘肃百合e家在经营存续期间从未进行任何分红,其不可能从该债务行为中获得任何收益。

同时,林轶君称其从未参与甘肃百合e家的生产经营,从未在该公司担任过任何职务。2018年5月兰州银行对甘肃百合e家公司发放2,360万元借款时已明确得知其不再担任三辕公司的法人及股东,所谓共同投资在时间上不成立。

此外,根据林轶君的辩称,林轶君于2017年5月27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仅代表三辕公司,不代表对其他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认可。由于该担保协议的签订采用传签形式,即各担保人分别签署,林轶君对廖卫国提供的个人担保并不知晓。兰州银行2018年5月对甘肃百合e家公司发放2,360万元借款前曾要求所有担保人签署新的担保合同,在新的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兰州银行事后也未向林轶君要求任何形式的追认。

根据上述事实,林轶君认为,兰州银行完全认可廖卫国提供的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个人担保,而非夫妻共同担保。根据共债共签的原则,该笔债务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案涉贷款虽发生于廖卫国和林轶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甘肃百合e家借款行为是公司行为,廖卫国为案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虽不排除可能通过甘肃百合e家经营盈利而给其股东公司带来收益,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甘肃百合e家通过借款经营盈利或廖卫国通过保证担保行为而给其家庭带来收益的事实。

其次,本案虽有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但从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借款期间、金额及担保人为担保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时间及注明担保的金额,能够证明实际履行的是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该保证合同时,林轶君已不是三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也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其知道或同意廖卫国在保证合同上以自己的名义签字对案涉借款进行担保。

再者,即使兰州银行庭审时陈述两份保证合同都有效都同时履行的理由成立,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虽有林轶君代表三辕公司的签字,虽不排除知道廖卫国个人在该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字的事实,但并不能够表示林轶君同意廖卫国代表家庭签字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廖卫国在与林轶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担保债务,兰州银行并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规,兰州银行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在二审判决后,兰州银行提出了再审申请。

据(2021)最高法民申4540号文件(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兰州银行申请再审称,廖卫国在婚内订立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林轶君代表另一保证人上海三辕签字盖章,该签订行为代表了同意廖卫国的个人担保,应当认定为廖卫国与林轶君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廖卫国的担保目的是为了使其夫妻婚内间接投资的公司生产经营获得担保,林轶君知晓并参与,符合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的情况。故廖卫国的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轶君应当对廖卫国的担保之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已查明,2017年5月27日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有林轶君以保证人上海三辕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签字,而在2018年5月18日另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林轶君已经不是上海三辕法定代表人,该保证合同上并没有林轶君的签字。由于案涉两份保证合同上均非林轶君与廖卫国以夫妻名义共同签署,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而且,兰州银行还认为本案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所指的廖卫国与林轶君共同经营的情形,但所提交的林轶君为三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林轶君是以自己个人名义并以廖卫国配偶身份与廖卫国共同参与经营,故其关于案涉债务为夫妻债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根据而不能成立。

此外,兰州银行还主张林轶君在案涉交易中事实受益而应承担责任,因与公司法关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及责任相互独立的法定基本原则相违背,林轶君事实受益并不当然产生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认定林轶君不应承担廖卫国相应责任正确。综上,兰州银行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由上述情形可见,在上述贷款业务中,兰州银行将廖卫国对于甘肃百合e家的担保债务视为廖卫国与林轶君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兰州银行既未取得林轶君本人以个人名义在保证文件上的签字,又在最新的保证合同中未要求林轶君签字,加之在事后也未进行任何追认,同时在以传签的方式让各担保人分别签署文件后并未获取林轶君对于廖卫国的个人担保已知情的证明文件。最终,兰州银行向法院请求林轶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要求不成立。

从上述案件来看,兰州银行信贷业务过程获取业务证明文件的程序是否规范?兰州银行能否保证信贷人员在业务中获取足以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证明文件?其所制定的信贷业务相关操作细则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基础?种种疑问,均不得而知。

三、管理人员或在外兼任董事、监事,人员独立性遭拷问

“故事”仍在继续。在上述兰州银行要求甘肃百合e家法定代表人廖卫国前妻林轶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件中,据二审判决书,林轶君曾辩称其于2020年4月向甘肃银保监局实名举报,要求调查兰州银行在该笔债务行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甘肃银保监局调查,2016年至今,兰州银行的两位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担任甘肃百合e家的董事和监事职务,甘肃银保监局已责令兰州银行作出处理。

而上述两名兰州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何人?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甘肃百合e家成立于2014年11月,截至查询日2021年12月16日,陈广师为甘肃百合e家董事,周玉平为甘肃百合e家监事。

且甘肃百合e家2016年12月27日的变更记录显示,甘肃百合e家监事由周东平变更为周玉平,而陈广师在此之前即为甘肃百合e家董事,且并未发生变更。此后,甘肃百合e家再无董事及监事变更记录。

也就是说,自甘肃百合e家成立至今,陈广师均担任其董事。周玉平自2016年12月27日起担任其监事。

值得关注的是,陈广师及周玉平均为兰州银行电商金融部管理人员。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2014年6月3日,兰州银行中山支行法定代表人由陈广师变更为靳建荣。

据兰州银行2018年2月26日发布的援引公开信息,陈广师为兰州银行电商金融部总经理。

此外,账号主体为永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微信公众号“永登电商服务中心”显示,根据该账号发布于2016年5月30日的公开信息,周玉平为兰州银行三维商城市场营销中心经理。

而根据贵定农商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8月25日发布的公开信息,周玉平为兰州银行电商金融部市场营销中心经理。

可见,在兰州银行电商金融部任职的陈广师和周玉平,或同时在甘肃百合e家兼职董事及监事。

而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签订协议、承诺书等形式要求银行员工严格执行,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探索建立员工在职状态查询制度,防止非本行员工假借银行名义办理业务。

根据2015年8月修正制定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由上述情况可见,在兰州银行电商金融部任职的陈广师和周玉平,或分别同时在甘肃百合e家兼任董事及监事。且兰州银行与甘肃百合e家曾于2017年5月签订授信合同,在此情形下,兰州银行工作人员在贷前尽职调查中,而是否对甘肃百合e家董事及监事或为其员工的情形知悉?兰州银行内部治理是否存在缺失?均存疑待解。

上述问题或为冰山一角,此番上市补充“弹药”的兰州银行,能否向市场释放信心?《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将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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