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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中院张贴公告,向被“疑罪从挂”17年当事人道歉
“公告贴在村委会公告栏上,大约12时,法官电话通知我后,我到村委会看到这一公告。”高炎龙向澎湃新闻表示,他对此比较满意。“虽然心灵上的伤疤难以抚平,但这种做法让我感觉欣慰。”
取保候审17年,案件却无下文
1992年1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高炎龙被从成都带回河南灵宝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同年1月21日被刑拘。1996年9月,在经历四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三门峡市检察院向三门峡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三门峡法院认定认定高炎龙犯抢劫罪,判处其死缓。
三门峡中院认定,1992年1月11日上午,高炎龙与被害人王桂兰之子董群灵结算买卖编织袋贷款时发生矛盾,高认为董少付二百余元而对董心怀不满。当日11时30分左右,高炎龙身带猎刀窜到董群灵家,见董的母亲王桂兰一人在家,即掏出猎刀问钱放在哪,并要进里间寻找。王上前阻拦,高炎龙便用刀子照王手、面部划几刀,见王仍阻拦不放,又用刀把照其头顶部猛砸几下,王倒地后高炎龙即到里间找钱,尔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桂兰因重度脑挫裂伤当日死亡。
高炎龙不服,提起上诉。1998年1月,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后,该案被退回灵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998年8月29日,灵宝县公安局对高炎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不过高炎龙被取保候审后,该案再无下文,直至2015年11月,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申请国家赔偿,获赔72万余元今年1月1日起,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据此,1月4日,高炎龙向三门峡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被羁押2410天的赔偿金52.9万余元。他还要求三门峡中院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1月26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以证据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提出撤回对高炎龙的起诉。1月28日,三门峡中院准予撤诉。
4月5日,三门峡中院经审理后决定,赔偿高炎龙人身自由赔偿金5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3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不过,关于高炎龙提出的要求赔偿经营损失及被羁押期间的生活费和自己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的意见,三门峡中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高炎龙不服三门峡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向河南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
9月12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赔偿请求人高炎龙赔偿包括58.5万余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13.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撤销三门峡市中院作出的对其赔偿66万余元的决定。同时,三门峡市中院将在高炎龙居住地以公告形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高炎龙说,12月23日,他拿到了7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接下来,他准备把这么多年为打官司欠下的债还上,用余下的钱做个小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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