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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污染呈一条龙作业,危险废物提供者或成共犯
污染环境行为呈现出“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了“一条龙”作业。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
“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借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据最高法通报,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白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吴某等人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并雇佣工人清洗或者切割后出售。
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某指使工人倾倒在地上,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据查实,吴某先后向白某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
重庆渝北区法院一审认为,润滑油等矿物油系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亦属于危险废物。被告人白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吴某明知白家林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共同犯罪。
据此,渝北区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后,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
颜茂昆指出,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一条龙”作业。
为此,《解释》第七条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还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颜茂昆说,如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还明确规定,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相关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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