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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认定重大立功:陈安众案举报人由十年六个月改判为五年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再审刑事判决书披露,曾检举揭发时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陈安众的举报人曾伟,因犯受贿罪、行贿罪,一审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16年10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曾伟检举揭发陈安众构成重大立功,再审改判其有期徒刑为五年。
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俐俐是曾伟再审案件的辩护律师之一。日前,她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采访时称,曾伟案再审改判的最大原因是,一审认定曾伟的举报只是一般立功;而再审期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到陈安众受审地安徽蚌埠取证,认定曾伟检举揭发陈安众构成重大立功,所以在量刑上从轻处罚了。
检举揭发陈安众
相关司法材料显示,在陈安众落马前,曾伟就被有关办案部门控制。
再审判决书显示,申诉人曾伟,男,汉族,研究生文化,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醴茶公司”)原党委书记兼总经理、湖南高速和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被逮捕,2013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曾伟比陈安众小一点,他们从小就认识,关系非同一般,是特别要好的哥们。”一位接近案情不愿具名的相关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曾伟曾说陈安众是他“老哥”,他们曾经是邻居。
“曾伟原本是中国联通的一名基层干部,”上述人士还说,“1999年陈安众从湖南衡阳调任到江西从政,他就停薪留职,跟着陈安众到了江西,带了一个工程队到江西做市政、建筑工程。”
公开简历显示,1999年8月,年仅45岁的陈安众从湖南衡阳市市长的职位上,跨省交流到邻近的江西,担任景德镇市市长,之后先后担任萍乡市委书记、九江市委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省总工会主席等职。从1999年到2013年,陈安众在江西从政时间长达14年之久,直至2013年12月6日落马,被中纪委宣布接受组织调查。
“当时湖南高速资金比较困难,希望通过曾伟的社会关系融点资。”上述不愿具名的相关人士还透露,曾伟在江西做工程还是赚了不少钱,但2009年,他又回到了湖南,到醴茶公司上班了。
此前亦曾有多家媒体报道过陈安众酒量很大,在江西官场流传着他四个“一八”的段子:“一米八的个子、一百八十斤的体重、一斤八两的酒量、十八岁的姑娘。”
陈安众落马后,就曾有媒体报道称,是湖南籍曾姓商人供出了陈安众。
据《经济观察报》的报道称,是时,一位曾姓湖南籍商人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和市本级土地资源规费被相关税务部门调查,后于2013年年底被抓。被抓之后,他供出陈安众。
“陈安众家人都在长沙,在他担任萍乡市委书记时,基本上都是由这位曾姓商人周末开车接送他回长沙返萍乡,两人不知道是同学还是亲戚。”一位接近萍乡官场的相关人士曾接受《经济观察报》透露,曾姓商人曾在萍乡最繁华的十字街拿地,转手卖给萍乡一位地方实权派官员,空手挣得2000多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多方采访印证,上述湖南籍曾姓商人即是曾伟。
再审判决书亦印证是曾伟举报了陈安众。2012年2月16日,中纪委曾找曾伟谈话了解过情况,后指示湖南省纪委调查曾伟的个人经济问题,湖南省纪委随即对曾伟采取“双规”措施。在“双规”期间,曾伟交代了部分违法违纪事实。中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出具材料,证明曾伟在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总工会主席陈安众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为中纪委对陈安众立案调查起了积极作用。
一审两罪被判十年六个月
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曾伟由湖南省交通厅党组任命为醴茶公司党委书记;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湖南省交通厅任命其为醴茶公司总经理,同时兼任党委书记,主持公司全面工作;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曾伟担任任醴茶公司党委书记,主持公司党委工作。另曾伟于2009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还担任湖南高速和顺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再审判决书显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曾伟在担任醴茶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各工程承包人钱财,在承接工程、工程计量、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共计130余万元。
此外,2009年上半年,曾伟为进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系统工作,请时任高管局局长的冯伟林(已被判刑)帮忙。2009年7月2日,冯伟林授意局政治处提名曾伟为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人选,并主持召开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冯伟林又先后授意局政治处提名曾伟为醴茶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人选,并于2009年12月9日、2010年4月6日主持召开局党委会研究通过。为感谢冯伟林的帮忙,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曾伟以给冯伟林儿子压岁钱的名义送给冯伟林2万澳元。
公开信息显示,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司法材料显示,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曾伟的犯罪线索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查办。2012年12月26日,曾伟被立案侦查。2013年1月22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侦查期间,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冻结了被告人曾伟中国银行账户1个,上有理财产品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扣押曾伟人民币989400元、港币201500元、13300美元、3000英镑,面值总额为627000元的购物卡,中国银行卡5张、中信银行卡2张、中国工商银行存折1本、华开天下商务卡6张、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联卡1张,伯爵手表1块,100克重黄金条6根,50克重黄金条3根,10克黄金条5根等财物。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曾伟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曾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两项罪名成立。曾伟一人犯两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曾伟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曾伟的违法所得已经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2014年10月17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曾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曾伟的犯罪所得13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再审改判
李俐俐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曾伟提出申诉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他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受贿与事实不符,证据相对充分的数额只有25万元左右。二是,曾伟没有从冯伟林处获取非法利益,送钱给冯伟林构成行贿的罪名不成立,曾伟系湖南省高管局公开招聘到醴茶公司任职,人事关系和劳动报酬上冯伟林都没有为曾伟谋取利益,送钱给冯伟林系两家一直关系好,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
“陈安众案的侦办是曾伟提供的线索,我们认为要么不成立立功,要么就是重大立功,最高法、最高检对重大立功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李俐俐说,曾伟检举陈安众违法犯罪的线索中纪委出具材料予以证实,该案属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原判决认定为一般立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曾伟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5年10月1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予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此外,公诉机关认为,原判决认定申诉人曾伟受贿、行贿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其立功的认定,由于材料不全,难以认定,如其检举陈安众违法犯罪属实的话,依法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的曾伟受贿和行贿的事实均属实,情节没有出入,该院予以确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诉人曾伟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申诉人曾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两项罪名成立。曾伟一人犯两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此外,申诉人曾伟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揭发案件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依法可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伟的违法所得已经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曾伟申诉称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依法构成重大立功”的申诉意见成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针对其申诉称原审认定部分受贿、行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的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认定四笔受贿和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申诉意见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
2016年10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曾伟受贿罪、行贿罪的定罪和没收违法所得部分,撤销其受贿罪、行贿罪量刑部分的判决;申诉人曾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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