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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治建设应成地方“一把手工程”,履职情况需年终述职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12-22 15: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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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职情况应当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且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祝捷说,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地方党政班子对于法治建设起着重要作用。根据《规定》,法治建设应当成为地方党政班子的“一把手工程”。

法治建设“一把手工程”如何设计?党政主要负责人具体应如何履职?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就此采访了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的专家学者。

向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说“不”

厘清党委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规定》要求,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批条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风影响了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但难以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追责。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大雄认为,《规定》为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法官、检察官可以勇敢地向“潜规则”说“不”,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将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晾晒在阳光下”,从而破除“人治”不当影响,维护法治尊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与此相关,《规定》还要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学院教授秦前红指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只是政治上的任务或者道德上的要求,也是其本身的一种法定义务,但这一制度的施行情况目前看来仍不尽如人意,有的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出庭,有的干脆拒绝出庭。

秦前红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如果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出庭应诉,需要有客观的、可以说明的理由。若没有合理理由,则应对其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他建议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或将出庭应诉也纳入绩效考核,作为一种奖惩的依据。

法律顾问“问诊”党政重大决策

在责任清单里,《规定》对党委和政府均提出了落实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

《规定》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而政府主要负责人则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法律事务涉及各类专业法律知识以及各类规章制度,党政负责人不一定能够全面了解。”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祝捷表示,党委和政府工作时时处处都与法律有关,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是党委和政府听取、吸收专家意见的过程。法律顾问要实质性地参与到党委和政府的决策中来,凡是重要决策出台、项目建设、合同签订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都应当有法律顾问的参与。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制度的优势,祝捷建议,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做重大决策时,需规定应当有专家意见作为支撑,否则不能确定为最终决定。此外,领导干部要真正树立起法治意识,不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一种负担,而要将其看作是维护当地党委政府依法履职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社会治理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

履职情况“年终大考”,不合格的要问责

有权即有责,若党政主要负责人没能履行好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如何处理?

《规定》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考核情况应如何反馈落实?孙大雄认为,上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年终述职制度和政绩考核结果,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此外,根据《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还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例如地方党委制定的红头文件如果明显与宪法和上位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相抵触,或者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相抵触的,就要进行问责。”孙大雄进一步解释说,党委主要负责人在重大决策中违反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政府主要负责人违法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损失;政府主要负责人所在机构和部门拒绝出庭应诉、阻扰和非法干预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或者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形,都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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