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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微观 |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院是认真的!
案情回顾
28岁的李某在浏览贴吧时看到了贩卖网络平台电商客户信息的广告,于是便萌生了通过转卖客户信息赚差价的想法,他一边联系发广告的人确定好“货源”,一边在贴吧上寻找需要客户信息的买家。2019年11月初,李某以13 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了某电商平台客户的购物交易信息18 746条,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明确证明李某收取钱款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性质属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与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相符合。李某系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为牟利而实施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李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在案物品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李某出售的购物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地址、购买商品、购买价格、购买时间等内容,该信息应当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且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交易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李某出售的交易信息达18746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法院最终对李某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为个人信息安全竖起了又一道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本案的被告人李某可能只是在家通过电脑点击了几下鼠标,完成接收、发送等操作,他或许没有想到,仅仅是如此简单的行为却导致上万条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可能影响到许多人的财产、人身安全。一时的财迷心窍最终酿成失去自由的后果,李某的经历也在提醒着我们,切莫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最终“因小失大”陷入牢狱之灾。
文字:刑一庭 张瑞晨
原标题:《案例微观 |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院是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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