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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解读周文斌案二审:无期改判12年背后发生了什么?
12月21日上午,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江西高院对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案作出二审判决:周文斌犯受贿罪,由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2年,其一审被认定的挪用公款罪定性不当。
二审判决显示,除一审认定的挪用公款罪不成立外,周文斌受贿所涉金额,相较于一审少了17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审庭审中,周文斌的态度有较大变化,放弃了对大部分受贿指控的辩解,只对有证据证明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作了辩解。
而该案此前的一审庭审对抗非常激烈,开庭时间创下职务犯罪庭审纪录的犯罪,并一度推倒重来,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因而广受瞩目。
为何有如此大的转变?澎湃新闻专访了该案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朱明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挪用公款罪为何不成立?
朱明勇认为,周文斌案二审,法院相对客观中立,基本保证了上诉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开了好几次庭前会议。此外,辩护律师跟二审法官多次交换意见,避免了一审因沟通不畅而出现的多次辩审冲突。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定,也较一审更为理性。
周文斌被一审法院认定挪用公款人民币587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刑12年,江西高院二审认定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对此,朱明勇认为,对挪用公款罪名的否定,表明二审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更为准确。
“因为挪用公款的一个前提是指将公款挪用给他人使用,而本案的实质是南昌大学为教职工团购住房,是属于将公款用于公事,而且没有谋取个人利益。”朱明勇说,检方指控的挪用公款的事实,没有任何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失,周文斌没有获得个人利益。
律师跨境调查取证“拿掉”50万
相较于一审判决,二审认定周文斌受贿的金额少了173万元,其中,认定周文斌收受王雪冬人民币60万元、2003年4月收受沈亚群人民币100万元的证据不足;认定周文斌收受刘卫东人民币4.5万元、曹小秋人民币5.5万元、张华人民币3万元,定性不当。
朱明勇透露,本案二审期间,辩护人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仅对证人进行了重新调查,取得新的证言,而且还跨境调查,在香港取得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关键证据。朱明勇介绍说,在检方指控中,周文斌收受了港商王雪冬一笔50万元的现金。一审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王雪冬于2003年在香港汇丰银行提取该50万元,及其所在的香港某公司将该50万元做账的证明,试图证明行贿款的来源。此项受贿指控被一审法院认定。在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前往香港,从汇丰银行调查到,港商王雪冬在2003年尚未在该银行开户。
这一证据最终被二审法院采信。“包括所谓周文斌收受沈亚群100万现金,辩护律师也找到一名证人调查取证,最终该100万不被二审法院认定为受贿,更大的意义是,此笔指控跟周文斌挪用公款罪名是否成立关系重大。”朱明勇说。
【对话】
澎湃新闻:周文斌案一审时,辩审冲突为什么这么激烈?
朱明勇:本案指控周文斌受贿2000多万、挪用公款5800多万,案卷73本,证人100多人,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否认绝大部分指控,但一审法院一度只安排3天庭审时间,被告人和辩护人多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被允许,要求通知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也未获允许。后来经过多次申请,一审法院最终允许一名证人出庭作证。绝大证人不被允许出庭、非法证据排除不启动,是辩审冲突的重要原因。
澎湃新闻:周文斌一审时在法庭上表现很受瞩目?
朱明勇:作为被告人,周文斌表现得很专业,对法律知识很娴熟,表达论证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并在一审中提出了一系列的专用名词,比如说高压锅理论、材料科学中的屈服点理论、高等数学中的概率论,还自创了证据体系评价表。
澎湃新闻:一审辩护最难的是什么?
朱明勇:证人不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还规定,如果证人不出庭,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这本来是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时的最大亮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有时,不仅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出庭,有的案件中,证人出庭翻供却被抓,再次出庭又翻回去了。这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这样的情况已经多次出现,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如何保证?
澎湃新闻:但二审期间辩审冲突没了,开庭时间也很短,而且当庭宣判,二审其间发生了什么?
朱明勇:二审期间,我们跟江西高院的合议庭法官经过多次沟通,也开了几次庭前会议,就二审开庭的程序以及相关案件实体问题,进行了良好沟通,也保证了此次庭审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对挪用公款部分的法律定性,达成了共识。周文斌也寄希望更高一级的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重新评判,在此次二审庭审中,周文斌比较配合法庭调查,对部分事实作出了认罪和悔罪的表现,也符合当前的刑事政策,同时也对明显有证据证明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作出了辩解和说明。
澎湃新闻:二审判决出现了重大改判,意味着什么?
朱明勇:周文斌被指控两个罪名,二审去掉了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由无期改判有期。2016年11月14日发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9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根据该《规定》,如果二审维持无期徒刑,之前的羁押时间依法不予折抵刑期,那么理论上周文斌很可能还要再服刑至少23年后才能获释。
周文斌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12年,其之前羁押的三年多时间将会折抵刑期。这样,改判后,周文斌的刑期缩短了15年以上。
澎湃新闻:你觉得周文斌案对贪腐犯罪案审判有哪些方面的价值?
朱明勇:贪腐犯罪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证据很多是靠言词证据,而且证人多不出庭作证,这样,加大了律师的辩护难度,也加上律师调查取证有一定的风险,所以,贪腐犯罪案很难进行有效的辩护。
通过周文斌案可以看到,律师还是要尽可能地做更多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贪腐犯罪案的辩护也并非无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为王,调查取证依然是刑事辩护的关键所在。特别是本案中,律师跨境调查,所获证据获得法院采信,弥足珍贵。
当下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其核心要义就在于证据裁判原则,本案显示,如果有充分、客观、合法的证据,法院还是会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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