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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海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对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以下简称“合乘出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乘定义及车辆要求
(一)合乘定义。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车辆要求。一是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二是七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三是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个人;四是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五是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二、合乘行为要求
(一)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是自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是应在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五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二)合乘成本分摊。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三)合乘行为规范。一是每辆车每天合乘出行暂限定为两次,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二是合乘者的起讫点应当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三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相关成本;四是机动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四)合乘出行责任。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驾驶员合乘出行的过程中,如遇交通执法机构市场执法检查的,应积极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合乘出行的相关规定。
三、平台行为规范
(一)机构备案制度。在本市从事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平台应在提供信息服务二十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是平台注册地在本市的实体机构营业执照及法人、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二是拟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驾驶员和合乘者客户端发布及操作方式说明;三是车辆、驾驶员管理,合乘出行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四是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五是合乘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
平台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应向通信主管部门进行互联网备案,如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资质。
(二)加强注册管理。合乘车辆、驾驶员、合乘者必须在平台注册后,方能进行合乘出行。注册内容应包括:一是合乘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车辆信息;二是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及亲属关系证明;三是合乘者相关信息。
平台应对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按照本意见中有关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予以注册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注册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报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有关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三)软件功能设置。合乘软件除具备合乘信息发布功能以外,所设置的相关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合乘者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具备线上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当次合乘出行的功能;
二是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客户端预先发布的合乘出行信息,应包括驾驶员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具体地址、出发时间和合乘线路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合乘者客户端查询;
三是不得设置驾驶员客户端在未签订合乘协议、达成合乘出行意向前,预先查询合乘者出行需求信息的功能;
四是具备当次合乘成本分摊第三方支付功能;
五是具备符合上述驾驶员行为规范中合乘次数、成本费用分摊等限定功能,并可实时提供交通执法机构查询;
六是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四)报送信息数据。平台应将注册驾驶员和车辆等信息报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合乘数据包括:驾驶员及车辆信息,单次合乘行为出发、到达时间及地点,合乘行驶线路行程、合乘者已支付的分摊成本费用金额等。
四、合乘出行日常监管
(一)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负责对已备案平台的日常监管,督促已备案平台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市运管处负责对平台报备的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车辆,责成平台依据相关管理制度予以注销。
市运管处监督平台按照有关要求受理市民热线的有关合乘投诉,对存在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问题应责成平台予以整改,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交通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二)市场执法。本市交通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对不符合合乘出行规定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非营业性车辆,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驾驶员及相关平台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
(三)信用管理。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合乘平台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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