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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了环保税等于买了合理排污权?委员:应明确交税并非免责
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就等于买了合法的排污权?
12月2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环保税法草案二审稿,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环境保护税属于事后救济措施,不能缴纳环保税后就将防止污染等责任完全推给政府,建议增加规定不免除纳税人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根据环保税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在分组审议时提出,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一些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能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已经向国家缴纳了环境保护税了,企业的污染就应该由国家拿钱来治理,于是自己就不去积极治理污染。
“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并不等于买了合法的排污权。”云峰表示,排污者若由于污染环境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若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要承担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律责任;若因污染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则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因此,他建议在草案二审稿总则部分增加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同样作此建议,他认为,缴纳环保税是排污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应因纳税而免除其根据负担原则所应承担的污染治理、改善环境和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义务。
“环境保护税属于事后救济的措施,不能根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附议道,征收环境税后,防治污染也并不只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排污者仍然负有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义务。
他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之后增加此条款,以便同时明确对纳税人保护环境的激励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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