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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跳法案”风波与美国四十余年来围绕堕胎权展开的政治斗争
自二十世纪初期成为美国公共政策议题之后,堕胎权利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在数十年来的女权运动和公共健康政策讨论中都占有着不轻的分量。近年来,随着堕胎自由与宗教信仰以及保守主义观念的冲突政治化,关于堕胎权利的政治博弈愈演愈烈。一个多月前结束的美国2016年总统大选的第三次总统辩论上,主持人克里斯·华莱士对两位候选人提出的第二个问题,针对的就是美国最高法院确立宪法对堕胎权利保护的Roe v. Wade(罗诉韦德)案。
“心跳法案”风波再次让堕胎权利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近日,围绕“心跳法案”的风波再次让堕胎权利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2011年10月,美国俄亥俄州议会第一次讨论是否通过禁止侦测到胎儿心跳后进行堕胎的“心跳法案”,随后共和党控制的参议院因此法案的争议性而将它束之高阁。2013年,该州立法要求医生侦测胎儿心跳,违反此法的医生初犯最高可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再犯则升级为重罪,最高可获18个月的牢狱之灾。2016年12月6日,俄亥俄州参议院将“心跳法案”的内容添加到另外一个已经被众议院通过的无关的法案之下,而众议院于当天将被修改后的这条法案重新通过,正式开启了州长签署批准的程序。
此法案一经通过就立刻在全美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胎儿的心跳最早能在怀孕6周左右时被侦测到,而怀孕6周时的症状在许多情况下尚不明显,很多孕妇此时都不知道自己怀孕了。这意味着如果俄亥俄州州长如果批准此法案,将会使得俄亥俄州成为美国对堕胎禁止最严格的州之一。
俄亥俄州长约翰·凯西克行使否决权否决了“心跳法案”,批准了另一份禁止怀孕20周之后堕胎的法案。12月13日,俄亥俄州长约翰·凯西克行使否决权否决了“心跳法案”,批准了另一份禁止怀孕20周之后堕胎的法案。他在否决声明中明确表示,“心跳法案”显然是违宪的,会造成昂贵而又无法取胜的官司。然而,几十年来,美国保守主义势力较强的各个州一直在纷纷尝试对堕胎权利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无论如何,俄亥俄州议会的这一尝试都给美国的堕胎权利拥护者们敲响了警钟。那么,是什么使得俄亥俄州的政治家们认为如“心跳法案”一般严格的反堕胎权利法案会通过最高法院的合宪审查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彻底检视美国四十余年来围绕着堕胎权利展开的政治斗争,和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相关的释宪史。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Roe v. Wade案的先例判决中认定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包括对堕胎权利的保护。判决书将孕期划分为三个阶段(Trimester),前三个月各州不得禁止堕胎,三个月后,各州仅可以为保护孕妇健康限制堕胎,而在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viability)”之后各州政府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才得以正当化对堕胎的限制乃至禁止,但必须划出为了保护孕妇健康允许堕胎的例外。此后,各州政府如果通过不符合最高法院制定的检验标准的反堕胎法律,就会被最高法院判定违宪,而违宪法律各州必须废除,不得执行。
然而Roe案中所确立的宪法对堕胎权利的保护从二十余年前开始就一直面临着被推翻的危险,在共和党掌控国会两院和总统大全的现在更显得危在旦夕。虽然最高法院很少推翻自己先前的判决,但随着Roe案的判决在过去几十年里受到的质疑越来越多,其关键部分慢慢地被后来的大法官们拆除,甚至一度处于被推翻的边缘。如果Roe案被推翻,那么法律规则将会变成各个州可以自行立法,任意约束堕胎权利。
Roe案确立的堕胎权益实际上从1992年之前开始,就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虽然Roe案是美国第一个确立堕胎权益的里程碑判决,但现在最高法院关于堕胎权益的纲领实际上是由另一个案子——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东南宾夕法尼亚计生服务诉凯西)案确立的。
Casey案前,里根总统和老布什时期的共和党政治家们就一直在全方位开展反堕胎的政治和司法运动,Casey案中9名大法官无法达成共识。虽然最后结果上看起来是个5比4的判决,实际上却是个3比2比4的判决。当时的9名大法官中伦奎斯特、斯卡利亚、怀特和托马斯四名大法官倾向于保守主义释宪方针,主张彻底推翻Roe案的判决,将对堕胎权利的掌控完全归还给各州政府。而进步主义的史蒂文斯和布莱克蒙二位大法官则是主张完全遵循Roe案判决中的原则,把宾州对堕胎的限制全部判为违宪。最后,相对中间派的奥康纳, 肯尼迪和苏特三位大法官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反常地联名写出判决意见书(通常做法为由首席大法官指派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中的一名撰写多数派意见书),才制造出了一份具备足够成为判决先例的重量的判决书,保住了Roe的判决当中采取的“宪法第14修正案保护隐私权,以及堕胎属于隐私权”的基本原则。
堕胎权利问题在女权运动中占据重要地位。整个最高院当时围绕着这个案子进行的内部斗争在Casey案的这份判决中体现得十分露骨。在这个判决中,三位大法官花了将近三分之二的篇幅来彻底讨论Stare Decisis(判决先例)以及最高院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背离先例。由此可以看出整个最高法院当时在认真考虑全盘推翻Roe案的判决这一可能性,并且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们认为在得出否定的结论后有必要下功夫缓和与保守派之间的矛盾,尽量正当化这一结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位大法官小心翼翼地只引用了Roe案判决中对隐私权的讨论,极力避免自己提出关于宪法隐私权保护的主张,最后宣布不推翻Roe案的原因的章节也对隐私权只字不提。
并且,在谨慎地表示决定保留Roe案的核心价值之后,这三位大法官又在剩下那一半不到的篇幅里做出了极大的让步,允许州政府限制寻求堕胎的女性,仅对反堕胎法律采取“不正当负担 (undue burden )”的审查标准,即各州在实现自身保护胎儿生命的目的的过程中不得对寻求堕胎的女性施加“不正当负担”。Casey案的判决中还提到,因为医疗技术的日新月异,Roe案判决中对前三个月胎儿不具备“母体外存活性”的规定显得过于死板,因此直接取消了Roe案中立下的三阶段体系,间接允许了各州政府设法对寻求堕胎的早期孕妇进行变相阻挠。在这样的审核标准下,Casey案的判决最终允许州政府强迫寻求堕胎的女性等待24小时,要求未成年女性必须通知父母,以及勒令提供堕胎服务的机构进行特定的汇报和记录工作。
四十三年前,Roe 案中多数意见的7名大法官把堕胎定性为“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直到1980年代为止最高院的判决中对限制堕胎的州法案用的宪法审查标准都是最严格的“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 )”,换句话说,限制堕胎的法律在联邦法院所受到的待遇与种族歧视的法律一样。而在1986年的Thornburgh v. 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索恩伯勒诉美国产科妇科医师大学)案中,全盘支持Roe案判决的法官只剩5人,参与撰写Casey案多数意见的奥康纳大法官也选择了反对全盘保留Roe案判决。到了Casey案,只剩两名大法官愿意保留Roe案判决,直接导致对限制堕胎权李的法律“严格审查”的标准降级成为“不正当负担”标准。此标准实际操作起来在一些情况下比起之前最高法院确立的针对性别歧视的法律的“中级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标准还要宽松些。
原本在Roe的判决先例下,各个州根本不敢限制第一个“Trimester(前三个月)”期间的堕胎,因为只要被告上法庭,一定会输。而现在最高法院将司法规则从审查标准从“严格审查”变成了“不正当负担”,并且取消了对限制早期堕胎的全面禁令之后,各个保守州就开始摩拳擦掌,通过各种奇奇怪怪的法案来测试最高院的底线。比如说今年6月的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案当中,德州通过强制要求堕胎诊所具备门诊手术中心的硬件规格和一些其他与堕胎施术安全性关系不大的规定,使得德州堕胎诊所数量三年内打了个对折,最高院最后5比3判定德州的法律违宪。
而这5比3的数字相当好地勾勒出了最高法院在未来的几年在堕胎权利上可能的走向。首先,斯卡利亚大法官去世后最高院现在仅有8名大法官。而在Whole Woman's Health案中支持维护堕胎权益的5个大法官当中,金斯伯格83岁,肯尼迪80岁, 布莱尔 78岁,持反对意见的三个保守派大法官均比他们年轻十几年。现在最高院的空缺是由占据参议院多数共和党人通过史无前例(实际上极大地破坏了宪法的原则)地连续两百余天拒绝对现任总统奥巴马的最高院提名展开听证阻挡中间派大法官加兰的提名造成的。这导致特朗普上任之后立刻会有机会提名大法官,并且随着年迈大法官的退休或去世,未来四年内可能会有不止一个机会填补席位。在共和党建制派掌握两院(能顺利通过自己认可的提名)并且对Trump的人事安排有很大影响力(可以参与挑人)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出现意图推翻Roe案和甚至是Casey案判决的保守派大法官占据多数(5名)的情况。
德州在Whole Woman’s Health案中对堕胎诊所的限制可能显得蛮不讲理,但纵观美国全国,近十几年来不少州都在或多或少地通过类似的手法试图非法化堕胎。而其他州更有甚者,比如南达科达州议会在2006年干脆通过立法完全禁止几乎一切情况下的堕胎,就连近亲相奸和强奸受害者也不允许堕胎。所幸这一法律在同年11月的全民公投中被取消。同样在2006年,Louisiana州立法禁止大多数堕胎手段,只不过因为Roe案的判例而无法具体执行,所以这条法案被设计成只要Roe案的判决一被推翻就立刻开始生效。而这次的“心跳法案”背后的政治家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他们实际上就是看准了特朗普任期内有可能凑齐5名保守派大法官才决定通过这个法案。 尽管“心跳法案”最终被否决,但在最高法院格局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各州的立法部门是否会向俄亥俄州议会看齐仍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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