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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2万人月均增加485元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8号),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调整范围是201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月,厅局级副职750元/月,县处级正职600元/月,县处级副职500元/月,乡科级正职及以下400元/月。
离休人员无职务的,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其中: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正职增加;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副职增加;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乡科级正职增加。
关于资金列支渠道,《通知》明确,增加的基本离休费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共惠及全省企业2万名离休干部,月人均增加485元,预计于年底前兑现到位。《通知》强调,本次增加基本离休费关系着企业离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金到位,及时足额将增加的离休费发放给老干部。
省人社厅、财政厅还印发《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9号),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其中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据统计,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共计1.25万人,本次月人均调待363元,预计将于年底前兑现到位。
(原题为《好消息!2万名离休干部离休费将上涨,月人均增加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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