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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被判赔633万元!
很多人认为在楼道堆放杂物是小事
可一旦发生意外
造成的财产损失将难以计数
甚至还会危及他人生命
案情回顾
王大伯退休后和老伴长期将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打算卖废品贴补家用。该小区是个老旧小区,楼梯是唯一的上下楼通道。2020年1月27日晚间,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邻居小瑞想要下楼逃生,却被老王堆放的杂物挡住了唯一的逃生出路。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大伯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王大伯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只做到这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大伯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王大伯赔偿不了的,都将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公共楼道是楼房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无权擅自堆放杂物。如因楼道堆放杂物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应当由直接责任人、擅自堆放杂物者和物业公司或楼道的管理者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部门还可以对占用者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经消防部门通知仍拒不改正,并因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消防、苏州普法
编辑: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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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 | 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被判赔6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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