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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刊文:网络打赏由用户自行缴税是企业规避监管责任

陈城/光明日报
2016-12-12 10:1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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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有必要针对网络特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空白,让互联网世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让网络打赏这一新生事物得以规范发展。

近期,深圳罗尔“卖文救女”事件引发舆论关注。随之而来的,还有关于微信公众平台文章赞赏功能是否应纳税的讨论。据腾讯公司介绍,赞赏所得金额会直接进入公众号所绑定的个人微信号的零钱包中,赞赏金额每日上限5万元。

近年来,各类社交平台相继开通了类似于微信“赞赏”的金钱打赏功能。从各平台的规则来看,这一设定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原创、维系用户群体等。当下,网络打赏已成为自媒体盈利的重要手段。通过公众号“卖文救女”,罗尔获得微信赞赏200多万元。如此巨大的金额,可以全额任意处置,难怪网友会对此类行为质疑。

通过网络打赏行为获得的钱款,如何划分性质、是否需要纳税,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打赏是被视作赠予行为,还是被视为著作权人的劳动所得,还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尚未开征赠予税,自然人之间的赠予行为无须缴纳税费。但网络打赏需要经过社交平台中转,“赞赏”等打赏类功能属于企业为其产品运营所设置的营销活动,由此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征税。该《通知》指出,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打赏行为获得的钱款如明确是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则须按现行税法缴纳相关的劳务税费。

公众对网络打赏的质疑,不止于被打赏人是否需缴税、需缴纳多少。腾讯在《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中表示,“腾讯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此声明看似合理,但实质上是企业规避责任的行为。如何监管其纳税行为,也就成了空白。

这些空白,是法律制订、监管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结果。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有必要针对网络特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空白,让互联网世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让网络打赏这一新生事物得以规范发展。

(原题为《网络打赏应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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