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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后多地网友反映企业不执行,官方: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产假延长仍面临落地的现实难题。
例如,有湖北武汉市民日前反映,10月份刚生了宝宝,目前还在产假中,向公司申请延长产假,却被告知未收到区里的通知,需要等细则出台了再说。
武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答复称,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湖北省人大立法性规定,不存在“需看到红头文件”“需要区里认可”等说法。如与用人单位就产假延长、育儿假等事项发生争议,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与之类似,浙江一名网友通过省人社厅“互动交流”栏目反馈,我单位(省直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仍要求以红头文件为准,称无正式发布的红头文件,员工无法休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浙江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于12月9日答复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各单位应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另外,浙江台州的一名网友日前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询问,向单位申请产假,单位回复称没有接到文件通知,还是按128天的产假实施。请问领导延长产假的红头文件什么时候能出来,文件什么时候能落实到单位?
台州市卫健委12月7日回应道,《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省人大于2021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全省在修订通过当日起执行。符合条例内容的公民可以根据《条例》休产假,职工休产假应提前向企业提出,按照企业有关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企业拒不执行,职工可向当地工会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反映,申请劳动仲裁。
澎湃新闻注意倒,今年9月末,四川完成了对人口计生条例的修改。10月,即有成都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我是一名即将休产假的产妇,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高新区,在询问人事产假具体天数的时候,公司人事回复的是98天,说的是公司按照的是劳动合同法休假的,据我了解的政策是,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158天产假(包括98天产假、60天生育假),难产的再追加15天产假。如果公司坚持按照98天的产假执行,我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10月29日答复道,若您想享受158天产假及纯母乳喂养假,您需向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如因用人单位未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而导致工资、劳动关系等纠纷,您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11月,又有成都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本人于11月19日向公司发起OA请假流程为育儿假,11月22日人力资源回复总部公司未出具育儿假休假相关制度,等制度出来再行审批休假。意思就是公司制度未出,不能根据地方政策制度进行休假,一切休假以公司制度为准。请问领导,公司制度高于地方政策制度吗?企业员工能否进行休假?
四川省卫健委12月3日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四川省卫健委称,依据网友描述的情况,建议向本单位工会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
另据河南汝州杨楼镇一名教师反映,当地规定女教师二胎产假90天,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汝州市教体局12月9日确认,杨楼镇个别学校在执行产假政策过程中,存在学校根据实际,通过与教师沟通交流后提前到岗分担部分教学任务的情况。
汝州市教体局称,目前教体局已要求杨楼中心校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并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汝州市教体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出台相关规定,合理安排教职工产假,切实提升教职工的职业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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