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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刊文:老师让学生互扇耳光不能“解聘了之”

崔立伟/法制日报
2016-12-10 08:27
来源:澎湃新闻
教育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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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河西学院的学生因为迟到,被老师要求互扇耳光后才能正常上课。河西学院在随后的通报中表示,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涉事老师予以解聘。

老师强迫学生互扇耳光,学校解聘涉事老师就能了事吗?从对此事件的认识上,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河西学院在其通报中,对涉事老师的行为是这样写的:侮辱殴打伤害学生。

“侮辱”“殴打”“伤害”,这三种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若再加上视频中呈现的“强迫学生互扇耳光”,又多了“胁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都应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

若是伤害的后果严重,恐怕治安处罚都不能了事。毕竟,一耳光扇出轻伤的情形也不是没有出现过。如若这样,则涉嫌触犯刑法。

不管是教师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涉事老师的言行都是不遵守法律的表现。这恰恰是此次事件中最关键的问题。

如果是街头商贩因琐事争执,继而强迫他人殴打对方,虽然同属违法行为,但想必不会引起如此大的舆论风波。河西学院这件事闹得如此大动静,盖因“主角”是一名老师。何为“老师”,传道授业解惑的人类灵魂工程师。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老师应是向学生传播法律意识、引导学生树立法治信仰的普法者。然而,在河西学院这起事件中,涉事老师传播的是什么?引导的是什么?社会只看见了“暴力”二字,只看见了“强迫”的不平等意识。老师不遵守法律,教出来的学生会是怎样的?如此“传道授业解惑”,令人担忧,值得反思。这正是此次事件的核心所在,也是不能“解聘了之”的原因之一。

河西学院事件中,涉事老师不遵守法律,根本原因还是法治意识缺失。让人忧虑的是,这种情况并非个案。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学校、老师责任重大。学校、老师只有成为尊法守法的楷模,才能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法治意识、坚守法治信仰。

从这个层面讲,河西学院对此事的处理,不能只是解聘了事,如何强化教师员工的法治教育,补齐教师员工法治意识薄弱的短板才是重中之重。

遗憾的是,从河西学院的官方通报看,仅提到了“进一步强化师德师风教育”,似乎还没有意识到法治意识的问题。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如果连底线都不遵守、都能突破,又何谈“德”? (原题为《“老师强迫学生互扇耳光”不能解聘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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