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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行政机关越权强拆易败诉,不举证就视为无证据
城镇化进程中,行政机关存在越权强拆违建等行为,其中乡镇政府被诉占绝大多数。近3年间,北京市三中院辖区内的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一审败诉达54件,占比近三成。
12月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市三中院召开的“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新闻通报会上获悉,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该院共审理涉违法建设二审行政案件217件,其中199件涉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案件18件;行政诉讼案件134件,行政赔偿案件83件。
通报会指出,从一审法院结果看,行政机关败诉案件54件,占案件总数的24.88%。其中,确认行政机关违法42件、确认违法同时判决行政赔偿6件。另外,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的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规划委员会、乡镇政府、国土局等部门,其中,乡镇政府占绝大多数。
“涉违建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程序违法等行为易导致其败诉,其中因程序违法而导致的败诉比最高。”三中院行政庭法官董巍分析说,乡镇政府在强拆违建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另据通报会指出,在涉违法建设的行政赔偿案件中,2014年共计49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1.53%;2015年共计16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30.77%;2016年截至11月30日共计18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38.3%。
三中院副院长张美欣表示,行政机关违建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对于强制拆除过程中的财产损失,相对人依法可以按直接损失获得赔偿,但相对人就违建本身的价值及利用违建从事经营等损失提出行政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曾分析指出,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果被诉行政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一般会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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