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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减刑实质化审理,彻底杜绝“合法越狱”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2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剑指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的问题,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
减刑、假释涉及“审判之后的正义”,要杜绝它们被滥用成为“合法越狱”。相对于审判的严格程序,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相当大的短板,程序不够透明,审核标准不明确,容易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此前,北京郭文思犯下杀人罪,却9次被减刑,出狱仅一年,就在疫情期间暴力伤害劝其戴口罩的老人致死,案件轰动一时,引发舆论对于减刑正当性的强烈质疑,最终,9名司法官员因为徇私枉法助其减刑而被双开。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
依据法律,“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该是减刑的实质性要件。而其中“悔改”更为重要,涉及到服刑人员是否真正被改造好,重归社会有没有危害性。但是,个别地方的减刑机制成为流于形式的“积分减刑”,只要完成监狱要求的工作量、打扫卫生、“创造发明”,就能取得积分,犯罪有没有真心悔罪这个核心要素可能被轻松绕过,这就导致一些犯罪分子没有真正悔改,就被减刑,甚至让罪犯出于功利目的的搞“发明创造”,之前孙小果就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成了“狱中发明家”。
针对以往减刑、假释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的问题,这次《意见》明确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要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充。
对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意见》明确要严格审查立功背后的“较大贡献”,它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这就堵上了罪犯通过“买发明”、捐钱等不正当手段来骗取“立功”的后门。
此外,《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强化审判组织职能作用,让减刑从之前的“批”向“审”过渡,从内部的行政审核转向开放性的法庭审理过渡,让减刑受到更严格的审视。
如果减刑门槛过低,就会让刑罚失去严肃性,也让为通过减刑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制度设计效果大打折扣。减刑不是简单的“积分换减刑”,必须根植于罪犯是否悔改的主客观审核。健全完善减刑、假释的程序、审核标准,是为了实现“审后正义”,“关得住”不思悔改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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