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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罗尔事件,理性捐赠需要法律知识
罗尔事件已渐渐离开舆论中心,事件真相渐渐清晰,发展告一段落。这正好是我们反思这个事件的最佳时刻。
我们先简要回顾一下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据媒体报道,几日前,微信朋友圈被关于深圳白血病患儿罗一笑的文章刷屏,患儿父亲罗尔与名为“小铜人”的P2P营销公司先后在各自微信公号上发布了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耶稣,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两文短短几天内获得爆发式传播。患儿父亲还与该公司达成了“读者每转发一次,小铜人给笑笑一元(保底捐赠两万元,上限50万元)”的协议。
而网民通过微信文章“赞赏”的方式表达同情心与爱心,一共赠出了一个惊人的数字——262万余元。
然而紧接着,剧情反转180度,变成“罗尔,你给我站住”。网民指责小铜人公司借势营销,质疑患儿父亲未能穷尽个人能力进行治疗,甚至怀疑其隐瞒个人财产情况。据罗尔介绍,他曾任《新故事》主编十余年,后供职于深圳女报杂志社,停刊后月薪只有4000元左右。但网民爆料指其拥有3套房产,还有一辆车。
深圳市民政局11月30日成立了专项调查工作小组,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并在12月1日将调查报告上网,公布调查结果。根据其调查,罗尔的女儿的确患有白血病,目前正在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罗尔及小铜人公司推送文章后,共收到微信用户赠与款2626919.78元。该局在对事件进行调查后,约见了罗尔和小铜人公司法人代表刘侠风,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及时向公众、赠与人公布收到的款项情况,以及后续处理办法。
同在12月1日,两件事戏剧性发生,当天上午,罗尔和刘侠风发布声明,“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全额捐出,成立白血病患儿救助专项基金”。而傍晚就出现新的结果。在罗尔和小铜人公司发出道歉声明后,一份由深圳市民政局、罗尔、刘侠风及腾讯四方沟通后的声明称,罗尔通过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获得的赞赏金252万元,以及“P2P”观察发布的文章获得的10万元赞赏金,共计262万余元,将在3天内原路退回至网友。
但事情是不是就此结束了?似乎还没有。有人说,“罗尔事件,事情还没有到结束的时候”。当日,一些被退还赞赏的网友,还继续通过微信的赞赏方式向罗尔捐钱,赞赏很快达到每日上限5万元。
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谈一下这个事件。
其实,“罗尔事件”绝对非首个个人求助行为的案例。2014年,就出现了为救白血病的女儿男扮女装卖卫生巾的父亲王海林。面对其获得的150万元各方捐款,公众同样产生质疑,这笔钱到底用到什么地方了。王海林事件的舆论浪潮很快过去,今年又出现了罗尔事件。
其实,类似事件2014年之前也有不少。为避免年年都讨论这个议题,大家能从中学到什么呢?
第一,慈善法下的慈善概念,不是公众理解的慈善概念。
法律概念与我们生活中的语意概念不同。所以,才需要普法。
我们来看一下《慈善法》。《慈善法》下的慈善是公益慈善。不像普通人理解的那样,只要是利他行为,帮助特定他人,就是慈善行为。依照《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是一种公益活动。《慈善法》中“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是“公益慈善”,不是“私益慈善”。
《慈善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诸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等形式,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进而改善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也许,在公益项目执行过程中,会渐渐聚焦一些特定的受益人;项目执行的结果,是符合条件的一些特定的受益人受益。但在项目启动伊始,其受益人应该是不特定的。
也就是说,网友向罗尔捐钱的行为是一种救助行为,是一种利他行为,很崇高,但并不构成《慈善法》下的慈善行为。
《慈善法》本身不是一部救助法。我国有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的社会救助法,叫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救助的问题,会在这部法律里得到更多反映。
第二,慈善法下面的募捐概念,不是公众理解的募捐概念,不包括个人求助行为。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不论公开募捐,还是定向募捐,都是慈善组织专属权利。非慈善组织是不得从事慈善募捐行为的。
此前,《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被公众广泛误解成法律禁止个人求助行为。这里要说明的是,个人求助(包括乞讨、卖艺等)行为,不属于慈善法所调整的慈善活动,个人因自身或家庭成员出现困难,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求助,《慈善法》没有禁止,也不可能禁止。
“个人公开募捐是违法行为”,是对的。但个人求助却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公开募捐行为。如据此认为罗尔从事的是公开募捐行为,是违法的,则是一种典型的误读。实际上,罗尔与公开募捐没有一点关系。
今年8月30日,为配合《慈善法》实施,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工信部、网信办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已区分了慈善募捐行为以及个人求助行为。该办法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这条规定也说明:在合法的公开募捐平台上,既有慈善组织发布的募捐信息,也可能有一些个人发布的求助信息;二者是有区别的,责任主体也不一样,由慈善组织发布的信息,相当于多了一个监管方。
虽然慈善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但这里说的募捐活动,也不是类似罗尔的个人求助行为。
第三,慈善法下面的捐赠概念,不是公众理解的捐赠概念,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赠与。
慈善法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具有三大特征:一是自愿性。慈善捐赠应当是捐赠人自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慈善捐赠、捐赠什么、捐赠多少、捐赠方式、捐赠期限、向哪个慈善组织或受益人进行慈善捐赠等。二是无偿性。慈善捐赠也是赠与的一种特殊类型,需符合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要件。三是必须基于慈善目的,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目的。
慈善捐赠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赠与,与民事赠与有诸多不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受赠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慈善捐赠是赠与的一种形式,是有条件的赠与,即是基于慈善目的而实施的赠与。慈善赠与的受赠人只能是慈善组织或受益人,相对于一般赠与的受赠人的范围窄很多。
如果捐赠人将财产捐给慈善组织,还可以因这种捐赠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捐赠财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在法律规定比例内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在一定比例内,企业捐赠人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个人捐赠人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而民事赠与行为就没有这个待遇。
所以,深圳市民政局在处理结果中强调“赠与款项”262万余元,是完全正确的。从法律角度看,这笔钱是网友们的赠与,并不是捐赠。
第四,民法上的欺诈、刑法上的诈骗都是有法律含义的。某种程度上,罗尔的行为由于隐瞒真实情况而涉嫌民事欺诈,但尚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明表明,罗尔的行为符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就属于民事法律上的欺诈,赠与款项的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合同。
按照《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3000元作为起刑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即便罗尔符合欺诈行为的含义,若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见得构成诈骗罪。
罗尔作为一个进行个人求助的人,他的法律义务究竟是什么?他是不是需要把真实情况说清楚?答案应是肯定的,在民事法律框架内,他有说明自身情况的义务,这是一种诚信义务。最终,罗尔将262万余元退给赠与钱款的网友,也是在诚信方面存在瑕疵而引发社会争议所导致。
但是,罗尔的行为即便在民法上构成欺诈,如果他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不构成犯罪。从事后罗尔同意设立白血病患儿救助专项基金以及最终退款的行为来看,他还是希望将262万余元用于救助自己的孩子,并非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理性捐赠需要法律知识
从这次事件中,我们似乎看到,社会公众普遍缺乏批判性思维能力,有从众心态,捐款时情不自禁,捐后发现真实情况与想象不一致,也后悔不迭乃至怒火中烧。对此,深圳市民政局调查结论中的一段话值得一读:“《慈善法》9月1日开始实施,对慈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政部出台的相关细则,也作出了良好的制度设计。个人有求助需求的,可以向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申请求助,由慈善组织发起募捐;慈善组织发布救助项目前,应核实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公布项目执行情况;公众有意愿捐款的,可以向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捐款。”
我们衷心希望,有更多信用良好的慈善组织,可以帮助到经济或生活上陷入困境、凭自身能力难以脱困的人。而公众也愿意通过慈善组织向这些困难群体献爱心,把捐赠当做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理性捐赠,智慧捐赠,依法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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