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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55万购进口车,被告知系天津爆炸事故车辆不能上牌
经销商4S店和厂商克莱斯勒(中国)总部均向成都商报表示,车辆是2016年2月出厂的新车,进入海关时间也是2016年,与2015年的天津港事故毫无关系。
对此刘先生并不认可,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欺诈行为追讨3倍赔偿。
55万买了进口豪车无法上牌 车管所鉴定为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2009年,经多番挑选,刘先生从4S店四川华星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定一辆JEEP指南者。
7年后,刘先生希望换一辆新车,作为越野爱好者,他看中了JEEP大切诺基。10月和11月,刘先生两次前往4S店看车,“11月13日星期天,4S店销售人员告诉我,第二天有活动,汽车还要便宜点。”11月14日,刘先生下手订下一辆黑色JEEP大切诺基,汽车全款554900元,首付254900元,剩下30万通过贷款形式两年还清。
11月17日,刘先生正式提车。
11月28日,刘先生跟随4S店上户专员前往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上户,但车管所工作人员出具一份《机动车登记业务告知书》,认定“该车车辆识别代号为8.12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换句话说,这辆车没法上牌照。
4S店:车辆2016年出厂入关,不可能与天津港事件有关5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见到四川华星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田先生。田先生透露已经了解此事,“事情发生后,我们也在主动处理。给出消费者两种选择方案,一是全款退车,二是换车。”
对于该车,田先生再三确认,车辆是2016年生产,同时2016年送往海关,“我们向刘先生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上面清晰的写明是2016年2月份出厂,2016年3月29日抵达天津海关口岸。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也写明,车辆是2016年3月29日入境的。不可能与2015年天津港事件有关。”在刘先生处,记者也看到两份单据原件,与田先生所说一致。得知刘先生准备走法律途径后,田先生表示,“支持消费者走法律途径,依照法律判决来解决。”
田先生还透露,被车管所鉴定为“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不予上牌的事并非首例,“已经上报克莱斯勒(中国)总部,我们本身也有损失,但首先考虑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厂商:车辆系今年2月份生产 买家将走法律途径追讨3倍赔偿记者随后联系上克莱斯勒(中国)总部有关人员,对方表示:“该车为2016年2月生产,2016年4月在天津海关办理手续,绝对与天津港爆炸事件受损车无关。”对方透露,接下来会有克莱斯勒(中国)总部的工作人员与经销商一起,联系相关交管部门沟通了解此事。
记者了解到,11月29日,4S店四川华星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刘先生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将在12月份对车辆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体现该车辆为‘8.12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4S店承诺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该问题进行维权,最高可以判赔3倍车款。”情况说明中还表示,“由于4S店现在不清楚车辆不能上牌的原因,已经向厂家反馈紧急情况,厂家也正在核实中。”刘先生表示,接下来自己将会走法律程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可以全额退款,并且要求销售商三倍赔偿。”“我就是想要个说法,到底这个车咋回事、从哪来,希望4S店还公众一个真相,也希望警醒广大购车者的注意。”
律师:首先要了解车辆不能上牌的真实原因 若确为事故车销售则可索赔对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寇翼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若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本案中,若4S店的确把事故车当成进口新车向消费者销售,则消费者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向经营者进行索赔。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表示,首先要了解车辆不能上牌的真实原因,到底是天津港事故还是其他原因,“如果4S店明知是天津港事故车辆依然销售,那就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赔。如果4S店并不知情,或成都车管所错误判断,那么4S店就不涉嫌欺诈,4S店只需要全款退车即可。”(原题为《55万买来进口豪车 被告知系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不予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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