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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错杀远比杀后平反更重要
近日,一起21年前死刑错案的平反,引发个别法学界人士和媒体的欢呼赞誉。然而,冷静思考不难发现,这种为死者平反的活动虽然意义重大,但是,毕竟人死不能复生,而死刑错案在客观上又难以避免,因此,设法防止今后的错杀案例,其意义将远远大于为死者平反。
古今中外,无论法治程度如何,刑事错案都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研究表明,美国每年真实的错判人数大约在5000至10000人之间,被错判监禁的人数在2000至4000人之间。美国犯罪学家萨缪尔·格罗斯(Samuel R.Gross)筛选出来的全美328宗著名错罪案件表明,自1989年以来的15年间,美国的错案比例急剧上升,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每年12件,上升到2000年以后平均每年43件。
最受公众关注的死刑错案统计,更是令人触目惊心。有学者对美国1973年至1995年的4578宗死刑上诉案例进行了统计,发现有7%的犯罪人属于严重错误引发的无罪错案。有学者对美国1982年至1989年的强奸和杀人死刑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至少有3.3%的人属于无罪错案,该学者预测真实比例应为5%。还有学者研究发现,美国自1973年以来,大约有2.3%的死刑被告人是被错误定罪的,这些人本来应当是无罪。甚至有研究发现,由陪审团定罪的错案率竟然高达10%!
英国的错案情况丝毫不逊于美国。据学者研究,英国在1988年至1999年的11年间,被上诉法院刑庭撤销的案件共计8470例,平均每年达770例;英国刑事案例评估委员会曾经评估了1997年到2000年的2381宗案件,其中38%的案件被改判无罪。
20世纪中期三个已处决“罪犯”的平反,曾引发英国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并推动英国加快了死刑废除的步伐。在蒂莫西·伊文思(Timothy Evans)案中,主人公是一名智商低下的男子,他因为1949年向警察承认谋杀了妻子和女儿,而于1950年被处决,但是三年之后,真凶落网。1966年,伊文思终于在死后16年获得了平反。在1952年的德雷克·宾利(Derek Bentley)案中,智力只相当于11岁儿童的19岁主人公因与一名16岁同案人在共同盗窃过程中枪杀了一名警察,而于1953年被处决。但随后发现的证据表明宾利在枪击发生之前15分钟已经被警方拘捕。该案引发了英国公众的广泛同情,宾利终于在45年之后的1998年获得平反。在露丝·埃利斯(Ruth Ellis)案中,女主人公因被指控枪杀了对她不忠的情人而于1955年被判死刑,成为英国历史上最后一个被绞死的妇女,时年28岁。但事后新发现的证据表明,其死刑裁判认定事实错误。
在一向以司法公正相标榜的加拿大,其刑事错案也屡见不鲜。研究表明,在过去20年里,加拿大约有40到75宗刑事错案被改判无罪,但每年大概有450宗错案;2002年到2006年间,加拿大有114名罪犯向司法部申请定罪审查,在22个完成调查的申请中,共有7宗无罪和4宗重新审理或上诉的案例。
在日本,近年来由于公诉和警察系统采取更长的拘押措施,引发大量无罪的人做有罪供诉,致日本最近几年刑事错案率大幅上升,时常出现被改判无罪的案件。例如,一名叫菅家利的司机因涉嫌于1990年杀害一名幼女,而于1992年被判处终身监禁。2009年真凶出现后,他被改判无罪。
以色列已出现大量针对恐怖犯罪活动的刑事错案。法国、德国、北爱尔兰等国家的刑事无罪错案也屡屡出现,例如,法国上诉法庭2005年推翻了2000年对6位恋童癖的有罪判决。
在“预防公正”数据库网站(forejustice.org)收录的全球102个国家和地区的3650宗刑事错案中,有573名无罪的人被错判死刑,死刑错判率占全部错案的15.7%;728名无罪的人被错判无期徒刑;1486名被判故意杀人罪的人被监禁平均超过9年;525名被判强奸罪的人被监禁平均达10年以上;161人在死后被法庭改判无罪或恩赦,占比4.4%。数据显示,自1901至2012年,美国共计2112人,英国共计503人,澳大利亚共计108人被错误定罪。即使是最后30年,情况也不容乐观,如美国1981年后每年仍有40.6人被错误定罪,英国1981年后每年仍有8.8人被错误定罪。
以上研究数据足以证明,刑事错案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这一事实也逐渐为我国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认识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沈德咏2013年5月指出,要想100%杜绝冤假错案是不可能的,即便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冤假错案也普遍存在,例如,美国1989年“中央公园慢跑者”强奸案凶犯于2002年被判处无罪,澳大利亚1981年的“暗夜哭声案”杀人犯在遭监禁31年后于2012年被改判无罪。诉讼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也形象地指出,冤假错案是古今中外刑事司法领域难以驱散的幽灵,错判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和蛰伏性。
由于人命关天,防止即将被冤杀的人被错误地执行死刑,其意义无可估量。而在冰冷的数据对比面前,为已经被冤杀的个别人平反,意义已经非常有限。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发现还有哪些死刑错案,尽量防止无辜的人再被冤杀。
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既有人类认识能力有限的因素,也有诸多人为因素。由于刑事判案是根据现有证据去推测过去发生的事实,加之侦查能力有限,因此法律真实与事实真实之间必然存在或大或小的空隙,而公检法破案结案的压力、审判过程中的歧视、众多案外因素的干扰、目击证人的记忆错误、警察和公诉人的职业不道德、法医科学的发展水平、刑讯逼供等等,均可促成错案的形成。
既然错案的发生不可避免,我们就应正视现实,加强对错案发生原因的研究,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对策。近年来,美国通过对错案发生原因的具体梳理,在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中都做了改革完善和技术创新,如在立法上出台了《无辜者保护法案》,在司法上针对不同诉讼阶段产生错案的诱因采取不同应对措施,在理论研究方面建立多元化错案研究委员会,为错案防治提供丰富而全面的理论指引等,其行之有效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错案不可避免地推动它们最终废除了死刑。我国虽然废除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但借鉴国外的做法,加强死刑错案原因研究,对死刑案件建立多重审查机制,延长死刑犯执行死刑前的羁押审查期限,加大惩治司法腐败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事前控制与事后救济的双管齐下,牢固树立少杀、慎杀的理念,对可判可不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律不判处死刑等,将有利于减少死刑错案的发生。
由于死刑错案难以避免而人的生命无价,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审核制度,找出现有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防止冤杀错杀,应当是死刑复核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推动最高法院更加慎重地对待死刑复核和核准,让相关当事人清醒地认识到“错案肯定会有”而且“比例不低”,从而更加耐心细致、高度认真负责地完成死刑复核及核准工作,将是学者们的重要担当。
呼吁阻止众多生者被冤杀,其意义永远大于呼吁为个别死者平反,当然,这更需要学者们的勇气和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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