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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地摊卖火柴枪一审判缓刑:搜出1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
2018年3月,贵州男子李某祥被厦门警方刑拘,原因是警方在他的住处查获枪形物16把,后经鉴定这16把枪状物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同年8月,李某祥被取保候审。
2020年9月,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李某祥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厦门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集美区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集美区法院重新审判。
2021年12月5日,李某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今年11月2日,此案在集美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目前,法院尚未宣判。
今年43的李某祥是贵州毕节市人,中学文化。李某祥的家庭特殊,他的两个孩子都是残障人士。李某祥说,为了赚钱养家,他在贵阳摆地摊、打散工,收入微薄。
李某祥称,自2014年开始,他在摆地摊时有卖火柴枪。他先从网上买火柴枪,再通过地摊卖出去,一般进价60元,以80元的价格售出。让他始料未及的是,自己平日售卖的火柴枪最后导致他被抓。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时,李某祥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祥不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
对此,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祥被查获的其中16把枪形物,均属于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规范的枪支,该检验和鉴定主体合法,规范明确,结论清晰,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拒绝承认该检验和鉴定效力。另一方面,缺乏法律认知不是不予处罚的充分理由,虽然应当追究李某祥的刑事责任,当然首先要考虑其涉案枪支的数量,但是同时也要考虑涉案枪支致伤力大小、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等因素,以及考虑其主观认知、动机目的、日常涉枪过程和原因、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综合全案事实和法律及司法实践,对李某祥均不宜判处监禁刑罚。
集美区法院一审时表示,李某祥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16把,情节严重。李某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李某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或免于刑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李某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李某祥表示,他出售的火柴枪没什么伤害力,也没有私自改装,更没有藏起来偷偷卖,所以他没有认罪认罚。他认为自己无罪,重审时他的援助律师再次为他作了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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