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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修订草案稿:民警履职尽量选择对公民合法权益最小侵害
12月1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提出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坚持适度原则,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相比现行人民警察法5条总则规定,修订草案稿增加到12条,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立法目的”。现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立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而在修订草案稿中,制定人民警察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
修订草案稿在总则中还提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专群结合原则、法治原则、权力行使适度原则。其中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修订草案稿提出的权力行使适度原则规定,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现行人民警察法于1995年出台,2012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人民警察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在官网介绍道,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着力推动修法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稿。
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查阅修订草案稿,并将意见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ggb@126.com,jingchaf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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