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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宗教学校资金问题引争议,美媒:政府不应资助私人宗教教育
近日,美国缅因州的两对夫妇在卡森诉马金案(Carson v. Makin)中要求政府应当用纳税人的钱资助私立宗教学校,并认为这是美国宪法对宗教自由的保证。这一提议引发了各种争论。
据《华盛顿邮报》12月5日报道,缅因州的卡森夫妇(David and Amy Carson)与尼尔森夫妇(Troy and Angela Nelson)就该州禁止对私立宗教学校提供资助向缅因州教育部专员马金(A. Pender Makin)提起诉讼。两对夫妇声称,美国国家财政应当对私立宗教学校予以支持。《华盛顿邮报》刊文指出,倘若这样做,并非保护宗教自由,而是对宗教自由与公共教育产生了威胁。
事实上,美国的私立宗教学校往往没有做到尊重与保护民权,尤其对于妇女、残疾学生、少数宗教信仰人士、无宗教信仰人士与LGBTQ群体。例如,卡森诉马金案中提到的两所私立宗教学校对非基督徒与LGBTQ群体在招生等方面都有着歧视:缅因沃特维尔的坦普尔学院(Temple Academy)拒绝招收LGBTQ群体的学生或父母是LGBTQ群体的学生,同时拒绝招聘LGBTQ群体作为工作人员;缅因班戈基督教学校(Bangor Christian School)迫使公开LGBTQ身份的学生接受“咨询”并修正其性别认同,否则学生会被开除。
此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在一起有关蒙大拿州宗教学校的上诉案件判决中认为,蒙大拿州不得仅仅因为宗教学校的身份就将其排除在该州的私立学校教育券计划之外。《华盛顿邮报》刊文指出,该判决动摇了美国宪法中“政教分离”的原则,但也并未表明州政府有义务支付宗教教育的费用,“确保纳税人不被迫为其他人支付私人宗教教育费用”是美国宪法中“政教分离”的主要原则之一。
美国一家倡导保障公民权利的非营利性律师事务所——司法研究院(The Institute for Justice)却声称,倘若政府只资助世俗性的教育事业,这恰恰是对宗教的歧视。《华盛顿邮报》刊文指出,实际上,正是资助世俗性的教育事业维护了所有公民的宗教自由。公立学校的一个关键优点在于,它接纳所有学生,无论其宗教、种族、性取向、性别认同能力等——虽然父母与宗教团体可以对孩子进行信仰教育,但公立学校永远不该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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