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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立新规:坚决防止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2021-12-06 14:26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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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拟进一步规范。12月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最高检获悉,近日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主要精神和贯彻落实作出回应,要求规范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坚决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1年10月31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前述《意见》,系统规范和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关系,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意见》要求建立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相衔接机制,强化对侦查活动内外部监督的衔接配合,实现监督的同向化、系统化,以及时、准确、有效的监督共同推动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坚决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

在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方面,《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要求。一是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违法行为,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二是要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坚决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检察机关于2020年4月上线运行的侦查监督平台,平台在全面梳理各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设置446个侦查违法违规监督项目,规范检察机关监督行为、完善监督机制、突出监督重点、提升监督实效。三是切实保障监督效果。监督线索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四是加强内外部监督衔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与执法监督相衔接机制,强化对侦查活动内外部监督的衔接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专项检查、监督。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立案监督意见、纠正侦查违法等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说明理由或者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规范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提出监督意见。

《意见》还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对于拟作不捕、不诉决定,提出监督意见的,必要时可以以联席会议等形式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经复议、复核、复查认为原监督意见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或及时撤销原纠正意见。

此外,《意见》还从“加强办案衔接配合”的角度,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拟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加强不批捕不起诉说理,规范制发必要、明确、可行的补充侦查文书。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并就此提出相关工作机制上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要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据介绍,这一办公室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所队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重要平台,是《意见》所明确各项制度机制落地落实的重要抓手和关键节点。

前述办公室重点发挥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职能作用,具体包括: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协作配合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衔接、案件会商等;督促协调双方监督、反馈等意见建议的进展落实;为案件疑难复杂问题或相关刑事政策提供咨询指导等。

    责任编辑:蒋子文
    图片编辑:施佳慧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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