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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官员张曙光房产被处置,其情妇提异议被法院驳回
京华时报11月29日消息,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被判死缓后,其个人全部财产也被没收,其中包括其情妇罗菲名下的一套房产。在法院开始执行时,罗菲提起了执行异议,称该套房产是其父母为她购买,不属于张曙光受贿所得,要求停止执行。记者昨日获悉,市高院对罗菲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罗菲异议申请,要求罗菲腾房,如果在限定期限内不自行腾房,法院将强制执行。
法院处置涉案房产遭异议
2014年,因受贿4755万余元,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获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张曙光的情妇罗菲构成受贿罪,获刑5年。在张曙光的判决书中,罗菲证言称,2007年张曙光给了其280万元,用于购买蓝靛厂南路的房产。张曙光在供述中也称,自己给罗菲钱用于购买房产。
2015年1月20日,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按照生效判决,对张曙光包括银行存款和房产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其中就包括其为罗菲购买的房产等。
2015年12月11日,二中院发出公告,限期要求罗菲腾退房屋。随后,罗菲提出执行异议。
对于罗菲的执行异议,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为张曙光受贿而得均有证人证言,且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罗菲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本身存在异议,应当通过申请再审等其他途径解决。
二中院就此驳回罗菲的诉讼请求。
市高院驳回复议申请
罗菲不服,向市高院提起复议。
罗菲表示,二中院裁定认定涉案房屋是张曙光案中被执行的财产是错误的。因为在张曙光案中,罗菲所称张曙光给其钱款数额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而且无证据证明罗菲用于买房的现金,就是张曙光给她的那笔现金。即便要执行,也应当是追回钱款而非没收该套房屋。而在罗菲受贿一案中,市高院终审裁定认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说明罗菲的其他财产应受到保护,法院也无任何理由执行罗菲的其他财产。
罗菲认为,在检方对她的相关起诉书中,也没有指控该套房产。罗菲提出,作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出资110余万元帮她购买该套房屋,且一直居住在该房中,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其父母在北京将没有地方住。
市高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特定物,已被列为扣押款物处理清单,明确作为在案扣押款
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
市高院表示,案外人罗菲对涉案财物提出异议,实际上是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解决。二中院认为罗菲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11月17日,市高院作出裁定,驳回罗菲的复议申请,维持二中院的执行裁定。
案情回顾
1981年出生的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
2013年10月17日,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张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情妇罗菲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4718万余元。2013年11月7日,罗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其掩饰、隐瞒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共计198万余元,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年后二中院审理后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后罗菲不服上诉,市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罗菲在服刑中。
(原题为《法院处置涉案房产张曙光情妇提异议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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