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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如何有效监督?学者建议增设至少1个月的执行异议期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2016-11-22 20:0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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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少杀慎杀原则、有效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等问题,一直在法律界受到热议。有学者撰文呼吁,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从程序上保障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有效防止错杀。

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的十年间,中国执行死刑的人数大幅下降。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并对参与方式和程序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人员少未有效监督:建议在最高检增设检察厅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虽然法律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但没有对相关的职能地位作出界定。”2014年12月,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邓思清发表在《检察论丛》上的一篇文章认为,职能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范围、内容以及方式等,“是参与的核心问题。”

这篇题为《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问题研究》的文章透露,自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从全国选拔了三百多名优秀法官,并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目前已有五个刑事审判庭专门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相较而言,最高检却只有一个死刑复核检察厅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人员仅有十几人,“目前死刑复核检察厅很少对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意见,并未有效地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在邓思清看来,检察机关需对死刑复核工作、程序以及结果等三方面进行监督,借以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死刑正确适用。

为此,他建议在最高检增设检察厅。“可以将目前的死刑复核检察厅改为公诉二厅,同时增设二至三个检察厅,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人员和设备,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人员纳入公诉厅的职责范围,从而达到与最高法五个刑事审判庭相对应。”

“死刑执行期限过短”:建议规定通报期限

在新刑诉法之前,中央政法委曾于2008年下发《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最高法应当将“不予核准死刑的”以及“长期不能核准的”这两类死刑复核情况,通报给最高检。

前述两规定之外,并未有其他关于死刑复核案件通报制度的具体规定出台。邓思清在上述文章中指出,该制度还应加以完善。他认为,死刑复核结果通报范围也应当包括: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死刑复核案件;涉及死刑政策如何适用的死刑复核案件;省级检察院提出不宜判处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法拟征求最高检意见的死刑复核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死刑复核案件等。

除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范围还需进一步明确之外,邓思清还认为,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通报范围、时机、方式等,也还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在“通报”这一过程中,“死刑执行期限过短”是邓思清担心的问题。根据刑诉法211条规定,最高法作出核准死刑裁定并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死刑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如果在死刑裁判文书下发后检察机关才收到通报,可能会来不及对已经核准、将要执行的死刑裁判进行法律监督。”邓思清调研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省级法院未按法定期限送达死刑二审裁判文书的案件占总数的95%以上。

邓思清提议,最高法在收到死刑复核案件后15日之内,将死刑案件的基本情况通报最高检。“通报方式应当是书面通报。”邓思清说,最高检收到书面通报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及时提出建议不核准死刑或者建议核准死刑的书面意见。

邓思清还在文中引用中国政法大学讼法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则建议称,最高法在受理死刑复核案件后3日以内,向最高检通报有关情况,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案号、承办法官、受理日期等信息。

程序保障防止错杀:建议增设死刑执行异议期

如何从程序上保障死刑适用的准确性,有效防止错杀?邓思清在上文中的建议是:增设死刑执行前的异议期,保障最高检审查死刑案件的时间。

他的具体建议是,最高法作出死刑复核裁定并发出裁定文书后,在提交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前,设置一个异议期(1个月或者3个月)。在此期间,最高检、被告人及其律师都可以提出死刑异议。

“增设死刑执行前的异议期是保留死刑国家慎用死刑的一种普遍做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分析认为,“快速处决”的死刑执行模式会导致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几乎不再可能去寻求任何法律救济,也无法行使申诉权等其他被告能够享有的诉讼权利。

“最高检收到死刑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最高法提出书面意见或提出复议(抗诉)。”邓思清表示,对于最高检提出复议(抗诉)的,最高法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报最高检;对于最高检在异议期限内没有提出复议(抗诉)的,最高法院长才能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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