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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案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不起诉案例【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单位大同**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厂)在2014年建设期间,承诺市政府在期限内完成“五通一平”工作使该重点项目顺利落地,为完成工程进度,在相关征用林地手续正在办理情况下,开会研究并决定对无审批手续的林地进行处置事宜,经过**电厂时任董事长付某某指示,**电厂原分管现场施工副总经理李某甲、林州**公司**电厂项目经理张某某、林州**公司**电厂场平负责人康某某(另案处理)在**电厂施工工地将位于**电厂占地范围内**乡**村南沟西坡地的林地铲除。经现场勘查和鉴定,共毁坏林地面积61.14亩,毁坏树木2079株,树种为杨树,毁坏树木的经济损失47887元。2017年3月21日朔州森林公安分局对被不起诉单位大同**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处以1222861.14元罚款,被不起诉单位大同**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已将上述罚款全部缴纳。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单位大同**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根据被不起诉单位大同**集团朔州**有限公司积极支付补偿款、缴纳行政罚款、补齐林地审批手续、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为了推动朔州**项目建设,避免投资失败,挽回国有资产损失而触犯刑律的起因,并且在我院合规检察建议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的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的要求,以及我院出台的《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保障风电光电等企业合规经营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考量被不起诉单位大同**集团朔州**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大同**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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