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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无资质尸检报告十年定罪153例,江西铅山追责30余人
十年间,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一直委托铅山县鹅湖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报告,但该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并无尸检资质。
官方通报显示,2005年4月至2015年12月,带着上述无资质报告的相关案件在铅山县公检法“一路绿灯”,法院未对无资质尸检报告非法证据排除的,共对153个案件作出有罪判决。
11月15日,铅山县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采访时表示,发现存在的问题后,铅山县高度重视,目前涉事的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因违规鉴定被撤消,上饶市、铅山县公检法司30余人被相应追责。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对涉及问题尸检报告的交通肇事审结案件开展自查自纠,一经发现符合启动再审的法定条件的案件,将启动再审程序。
铅山县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将发生此事的原因归纳为“历史原因”、“思维定势”、“缺乏专业知识”和“责任心不强”。
一起车祸牵出的司法鉴定资质疑云
铅山县官方出具的材料显示,鹅湖司法鉴定中心2004年6月经江西省司法厅批准同意设立,并颁发了司法鉴定许可证。
2015年9月29日,53岁的吴雪娟(化名)在一场车祸中身亡,她的儿子、留美博士后陈章辉赶回国内后却发现,出具尸检报告的铅山县鹅湖司法鉴定中心“有问题”:该中心及鉴定人均无尸体检验资质。
一份尸检报告要需经过公检法的层层把关审核,才能最终成为定案依据,而鹅湖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无资质尸检报告,却在10年间“一路绿灯”。2016年11月,铅山县委政法委向陈章辉提供了当地公检法系统对此事的处分决定。铅山县公安交警大队的处分情况透露,该大队2005年4月至2015年12月一直委托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报告。
铅山县检察院对于此次事件的处分报告显示,“2005年以来,铅山县检察院侦监、公诉两部门先后审查铅山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涉及鹅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共286件次,其中80件次侦查、公诉部门均进行了审查。”
“铅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202件,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53件。”铅山县法院的处分决定中,显示“已审结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未将铅山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共有153件”。
11月19日,铅山县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了给陈章辉提供处分决定的情况,并确认涉及到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的“有罪判决案件为153个”。
“历史原因”、“责任心不强”
鹅湖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廖来生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鉴定中心只是做简单的尸体检验,并不是尸检报告,自己曾明确告知交警部门“鹅湖司法鉴定中心没有尸检资质”,但交警还是让他们做。
11月15日,铅山县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将发生此事的原因归纳为“历史原因”、“思维定势”、“缺乏专业知识”和“责任心不强”。
该负责人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之前,基层公、检、法单位的法医,作出的伤情鉴定和尸体鉴定都具有法律效力,统称为法医鉴定。法医管理制度改革后,社会机构作出的法医鉴定介入诉讼活动,但多数基层公、检、法单位办案人员未及时加强学习,不知法医资质存在多种区分,惯性认为只要是法医作出的鉴定就可以采用。
“病理鉴定和临床鉴定属于专业性很强的医学专业术语,由于缺乏必要的医学专业知识,相关环节的司法人员不能从理论上对临床鉴定和病理鉴定进行准确区分。”该负责人说,相关人员责任心也不强,一直以来,铅山县公检法部门主要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两个方面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而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均属于江西省司法厅在册的鉴定机构及人员,导致对该机构出具的尸体鉴定报告审查不严,不够较真,缺少存疑,轻易采信。
市县公检法司30余人被问责
据铅山县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5月,媒体报道后,省、市、县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调查组,最终上饶市、铅山县公检法司30余人被不同程度问责。
8月23日,铅山县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朱某、饶某、周某等8名承办法官在已审结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未将铅山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认定为二类过错,责令上述8名承办法官作出书面检查。此外,上饶中院对承办法官方某、侯某、林某责令检查。
8月30日,上饶市司法局责成铅山县司法局局长江某到上饶市司法局检讨责任,并予以通报。
9月2日,铅山县检察院认定,12名检察人员在所涉交通肇事案件批捕起诉审查中采集了该中心的尸体检验报告,应负执法过错责任,对承办人员邱某、方某等十人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对部门负责人杨某、朱某予以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上饶市检察院对铅山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江某作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原检察长郑某到上饶市检察院检讨责任。
9月5日,铅山县监察局决定给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队长夏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教导员查某行政警告处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安全科科长徐某行政警告处分。
9月30日,江西省司法厅对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员叶某、李某、蓝某、张某分别作出停止司法鉴定业务三至五个月的行政处罚,给予铅山鹅湖司法鉴定中心撤消登记的行政处罚。
存在问题、符合条件的案件或将再审
铅山县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发现存在的问题后,铅山县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公检法部门立即停止在鹅湖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检验鉴定,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该负责人说,经认真梳理,多年来铅山县法院审理有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的交通肇事案件中,确认受害者已死亡的事实,除有公诉机关铅山县检察院提供的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做的《尸体检验报告》这一证据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足以认定被害人确已死亡的其他一系列证据,如120出具的《抢救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大量证人证言,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仅仅是证明被害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确已死亡的一系列证据中的佐证之一,而不是认定被害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确已死亡的唯一证据。
该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将再次对涉及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的交通肇事审结案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一经发现符合启动再审的法定条件的案件,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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